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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小额贷款问题D08590232邬晓锋08金融(2)班摘要:通过借鉴孟加拉国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对中国农村小额贷款问题进行研究。孟加拉国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的农村小额贷款问题的发展有许多的帮助,了解其运作模式并加以运用。在比较国外的一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孟加拉国农村小额信贷扶贫一、国外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模式1、孟加拉国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孟加拉国是小额信贷的诞生地。目前,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已经发展为一个包括两个专业性机构:乡村银行(GB)和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DB);一个批发性机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三个兼营性非政府组织(NGO):孟加拉农村进步委员会(B)、社会进步协会(ASA)和普罗西卡(Pmshika);两个基金项目:政府小额信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一个托拉斯组织——孟加拉乡村托拉斯等五大板块、九大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GB是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GB的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获得GB贷款的借贷人从得到贷款后的下周起,每周分期还贷一次,贷款期一般为一年,每周还款率为总贷款本息的2%。GB贷款实行连带责任制。借贷人需参加由不含直系亲属的5人组成的互助互保贷款小组,再由6~8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分别选出组长和中心主任,主任任期1年,不能连任。为了建立小组成员间的相互帮助和监督,发挥联保作用,形成组内制约机制,要求借贷人和GB各拿出少量资金,共同建立救济基金,用于紧急情况时帮助借款人;同时双方还再拿少量资金,为借款人办理医疗保险。中心主任每周(或每旬、每半月或每月)召集中心会议,检查贷款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等手续,并交流经验。GB目前基本能自我实现持续发展,贷款回收率高达98%。BRDB是孟加拉国政府的专门性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开展政府与国内外机构合作进行的各种项目,通过为合作社和农村民间小组网络提供金融和技术支持,推动扶贫和农村发展。PKSF由孟加拉国政府于1990年建立,目的是:(1)通过向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半政府和政府机构、自愿机构和团体、地方政府机构提供金融支持。(2)协助加强上述组织的机构建设,以利于改进营运水平。实现为农村穷人提供资源,帮助穷人就业,改善穷人生活的目标。因此,被称为批发式小额信贷机构。Proshika建于1976年,其项目有贷款支持渔业、畜牧业、养蚕业、灌溉、卫生、营养、饮用压水井、生态农业、社会林业、建房等多种,现有客户290万户。孟加拉乡村托拉斯主要是提供小额信贷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目前已向3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19个小额贷款项目,提供员工培训、现场技术支援、软件服务以及资金帮助。这些项目共向140万贫困户提供了总额超过5.422亿美元的小额信贷,仅在亚洲,孟加拉乡村托拉斯就向其小额信贷合作伙伴提供了1000多万美元。这些资金通过贷款一还贷一再贷出的方式进行循环流通,从而使这些NGO的小额信贷总额达4.034亿美元。孟加拉乡村托拉斯于1991年开始推广GB模式,并在菲律宾和印度开展了两个项目。如今,其在亚洲的会员数已由1994年的9258个增加到2008年的167.78万个。70%的实施项目还贷率超过95%。2、农村小额信贷的多种实践模式小额信贷在迅速推广到广大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有效扶贫方式的同时,也适应各国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典型的成功模式有:(1)NGO模式。(2)正规金融机构模式。(3)正规金融机构+农户互助组织模式。(4)国家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孟加拉政府的BRDB和PKSF是国家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的典型。BRDB和PKSF是孟加拉政府为集中管理国内外捐助机构和政府的扶贫资金,推动小额信贷持续发展而建立的。BRDB的职能在于开展政府与国内外的发展机构合作,PKSF仅对符合其标准的合作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免于担保的小额信贷批发业务,并通过现场调查、审计和会计报表对合作机构实行监督,帮助其制定长期发展规划,促进了小额信贷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模式的推广,推动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也大幅度减少了小额信贷资金运作的设计成本。3、经验借鉴1)、以穷人为对象,提供以免担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小额信贷首先是信贷额度小,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般是穷人。盂加拉国的小额信贷主要面向贫困地区的极贫户,尤其强调以贫困妇女作为主要贷款对象。由于贷款对象是穷人,而且一般是贫困地区的极贫户,因此,自然无担保能力,所以,贷款只能是免担保的,并且为了提高贷款偿还率,就必须围绕小额信贷开展吸收存款、办理保险、选择发展项目、进行教育与技术咨询等综合业务,以提高贷款对象的还贷意识和能力。2)、以自愿为原则,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盂加拉GB是非政府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自愿参加、相互帮助、相互监督、责任连带、高效运行的特点。大部分国家的小额信贷都严格按GB模式组织小组和中心,即使变更,但其基本特点一致。3)、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尽管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都有政府支持,但以NGO为主体,以金融市场规则为基础独立运行是其基本特征和当前主流。4)、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主动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盂加拉国不仅政府对GB的发展在态度和政策上是宽容和支持的,而且GB也始终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5)、指导穷人投资,鼓励穷人储蓄,帮助穷人理财,提高穷人素质。缺少资金和收入只是贫困的表现,而非原因。贫困更多的是因为素质低下,在有少数收入时不善投资和管理。对于没有储蓄观念的穷人来说,在提供信贷支持时帮助其寻找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获得收入后,要求他们定期、少量储蓄,不仅是小额信贷机构扩大资金来源的手段,更是帮助穷人了解储蓄和资本积累方式的一种手段,从而树立理财观念。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问题1、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与问题1994年小额信贷机构被引进中国,在当时,只是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针对我国政1986年开始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尝试。因其成效显著,1996年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2000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我国小额信贷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目前基本形成了外国援助机构有期限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用扶贫贴息贷款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专业性NGO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要求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实施的小额信贷;慈善性或非盈利性的试验性的小额信贷项目等五种模式。扶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和紧迫性要求中国政府对信贷扶贫方式进行变革和完善。在推动扶贫工作进村入户、促进贫困地区群众尽快解决温饱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丰富了中国扶贫工作的观念和手段。发展小额信贷机构有助于促进农村家庭收入水平的增加,使贫困人口可以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增强贫困人口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小额信贷机构提供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企业收入水平的提高、增加就业。小额信贷可以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1998年6月以前政府扶贫贴息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施,政府的扶贫办或扶贫社负责代理,1998年6月后全部转归农行,但仍由扶贫办或扶贫社代理。1998年底代理制停止,扶贫办(社)只是围绕小额信贷活动提供服务。1999年4月农行正式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1999年7月和2001年1月、12月央行分别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政府小额信贷到1998年就涉及全国22个省,605个县。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没有专门的扶贫功能,基本做法是将辖区的农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再根据其决定贷款额度(1000~20000元),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整贷整还”的政策,一般以中等收入以上的农户为对象,低收入农户只能获得小规模贷款,而且贷款只能用于生产,不能用于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是小额信贷的改良。2002年全国有30710个信用社开办了小额信贷业务,占92.6%,辖区内25%的农户获得了贷款支持,当年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967亿,年底余额754.7亿元,发放农户联保贷款475.1亿元,年底余额253.3亿元。成为农村小额信贷的主体2、我国小额信贷的问题1)、所有小额信贷几乎都直接模仿了孟加拉的GB模式,在贫困地区面对贫困农户,一些项目强调了以妇女为对象来实施,但未能有效地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一些联保和贷款小组的制度留于形式,在整体上也未形成孟加拉式的小额信贷体系化,而且几乎所有小额信贷计划都是以具有期限性的项目为基础,依赖财政或国内外的援助进行贴息而设计的,没有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一旦离开财政或国际援助项目的支持就难以维持,缺乏持续发展能力。虽然,近年来开始注意小额信贷项目的持续发展问题,但还没有任何一个项目能实现金融持续。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一直被作为一种扶贫方式,而非特殊的金融形式看待,缺乏专门针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政府主导的,由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直接实施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虽然起步晚,但由于具有正规制度保障和合理规章与政策环境的优势,发展很快,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主体。3)、与国际上普遍通过适当提高利率,来排除非小额信贷对象贷款人的做法不同,我国政府一般规定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实践中,其实际利率差别很大,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小额信贷大多是贴息或无息的小额贷款,而其逾期90天的拖欠率高达50%~70%。NGO等小额信贷利率高于央行规定利率,但低于农村高利贷,而其还款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因此,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小额信贷,在理论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具有金融属性的小额信贷。4)、政府和农业银行共管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农村信用社和农行以自身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支持下进行的小额信贷,虽然还贷率较好,但管理和经营水平以及资产质量不高,小额信贷被非小额信贷对象贷款人以各种名义挪用的现象十分普遍。5)、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规模小。一是贷款余额规模非常小。二是覆盖范围小。三、总结1)、要认识到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形式。我们应该参照他国经验,统一规范,调整小额信贷机构的认定标准和方式,在提高项目型小额信贷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为机构型小额信贷。2)、将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发展三者的协调。为小额信贷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加强交流、合作与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水平。3)、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在法律监管下自由决定利率,取消政府的小额信贷贴息政策。4)、制定相关法律,运用法律形式保证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构造良好的小额信贷体系。5)、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引导各种小额信贷机构实行商业经营,实现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6)、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为其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创造条件,发挥扶贫政策的诱导性功能。参考文献:[1]熊德平《农村经济与金融理论及政策研究》2004.12版[2]詹原瑞、丁云娜《中国农村小额贷款研究》2007.5[3]《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年06期[4]吴宝国《扶贫模式——中国小额信贷扶贫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本文标题:中国农村小额贷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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