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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0版)序号所属行业系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1妇联系统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第五条管理职责妇联牵头组织实施的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办理。行政给付县2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规范性文件】1.《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7〕28号)第一条第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行政确认县序号所属行业系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3医保系统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记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及时到参保地的民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1),经审核后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其他类别市、县序号所属行业系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4医保系统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第四条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基本信息。特殊人群参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应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单位协办人(各类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机构的专、兼职协管人员)统一进行参保人员信息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和上报,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携带登记资料与登记信息电子文件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六条新生儿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落地参保业务按照《宁夏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类别市、县序号所属行业系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5民政系统老年人福利补贴老年人福利补贴老年人福利补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第二款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行政给付县6民政系统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行政给付县序号所属行业系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7民政系统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行政给付县序号所属行业系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8民政系统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一)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行政给付县序号所属行业系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9民政系统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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