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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F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1.适用范围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和增加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a)单发飞机。(b)多发飞机。(c)直升机。2.注册条件在注册进入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和增加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且具有与该课程所适用的飞行教员等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b)对于飞机等级的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具有飞机仪表等级的权利。3.航空知识训练(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中列出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1)对于初始申请基础飞行教员等级的课程,40小时;(2)对于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课程,20小时。(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教学原理,包括:(i)教学技巧;(ii)学习过程;(iii)对地面教学科目中学员表现的评定;(iv)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v)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vi)课程研制开发;(vii)制定授课计划;(viii)课堂教学技巧;(ix)训练设备的使用,包括酌情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x)分析、纠正学员错误;(xi)与飞行教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xii)模拟航空器系统失效和故障所产生的危险。(2)进行下列教学所需具备的航空知识:(i)与课程所适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ii)对于飞机等级的课程,飞机仪表等级的训练。(c)对于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学员,本条(a)(1)款中所要求的训练小时数可以减少,但减少的小时数不得超过20小时。4.飞行训练(a)每门经批准课程中应当至少包括符合下列时间要求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应当包括本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操作内容。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25小时;(b)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2)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3)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取最低值。(4)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c)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1)单发飞机课程;(i)教学原理;(ii)技术课目内容;(iii)飞行前准备;(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v)飞行前程序;(v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vii)起飞、着陆、复飞;(viii)飞行基础知识;(ix)性能机动飞行;(x)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xi)小速度飞行、失速和螺旋;(xii)基本仪表飞行;(xiii)应急操作;(xiv)飞行后程序。(2)多发飞机课程(i)教学原理;(ii)技术课目内容;(iii)飞行前准备;(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v)飞行前程序;(v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vii)起飞、着陆、复飞;(viii)飞行基础知识;(ix)性能机动飞行;(x)参照地标机动飞行;(xi)小速度飞行和失速;(xii)基本仪表飞行;(xiii)应急操作;(xiv)多发操作;(xv)飞行后程序。(3)直升机课程(i)教学原理;(ii)技术课目内容;(iii)飞行前准备;(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v)飞行前程序;(vi)机场和直升机场运行程序;(vii)悬停机动飞行;(viii)起飞、着陆、复飞;(ix)飞行基础知识;(x)性能机动飞行;(xi)应急操作;(xii)特殊操作;(xiii)飞行后程序。5.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a)注册于飞行教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b)对于注册于飞行教员飞机等级的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应当具有持执照的飞行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与其所申请的等级相适应的、经审定可用于螺旋机动飞行的航空器上接受过失速意识、进入螺旋、螺旋、螺旋改出的地面和飞行训练;(2)应当展示出在失速意识、进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的教学能力。
本文标题: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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