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理解与适用
2017.6《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与过程(一)修订背景(二)修订过程《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制定依据体例结构三、《办法》重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三、《办法》重点内容和理解适用(一)关于规章的调整对象适用于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网络商品交易与有关服务的涵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界定商品或营利性服务信息参照适用三、《办法》重点内容的理解适用(二)关于网络市场主体准入主体准入制度和真实身份识别制度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准入形式和识别方式:一般性规定(包括需要取得许可的情形)还原主体真实身份三、《办法》重点内容的理解适用(二)关于网络市场主体准入主体准入制度和真实身份识别制度2.暂不办理工商登记,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实名登记的准入形式:必须通过平台开展经营并实名登记且不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许可或依法需要登记的情形还原主体真实身份三、《办法》重点内容的理解适用(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交易客体应当遵循的规范如实提供信息出具交易凭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规范网购退货服务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报送经营统计材料(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交易客体应当遵循的规范实质性要求:“第9条规定: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形式要求:“第12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如实提供信息第11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14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出具交易凭证第13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消法第20条(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规范网购退货服务第16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规范网购退货服务制度依据与理由关于7日时间问题无理由退货的除外情况法定排除约定排除消费者选择退货承担的义务商品完好退货费用(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第17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信息披露义务/提示说明义务来源于消法,作了适应网络交易性质的完善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禁止性规定(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第18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第19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关于网络商品经营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第20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三、《办法》重点内容的理解适用(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合同约责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及平台运行维护对平台内经营主体和交易信息进行检查监控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区分标注自营业务和平台业务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终止提供需要提前公示制止、报告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第23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合同约责第24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及平台运行维护第25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主体和交易信息进行检查监控第26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27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第28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法第44条:来源与依据(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区分标注自营业务和平台业务第29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交易信息的记录保存义务第30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终止提供服务须提前公示第31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制止、报告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第26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
本文标题: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理解与适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913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