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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目录一、JJF1033-2016修订说明二、JJF1033-2016正文解读三、计量标准考核中有关技术问题四、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的填写与使用说明一、JJF1033-2016修订说明•1.修订的背景•计量标准考核的一些技术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计量标准重复性定义、试验方法、稳定性考核方法、不确定度评定等。•适应新发布的计量基础性技术规的需要JJF1001-2011、JJF1022-2014、JJF1059.1、JJF1059.2等。•适应新形势新规定的需要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考核计量标准目录、校准市场的发展等。•修订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6月8日,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国家质检总局文件《关于简化考核计量标准项目的通知》(第一批2008年,第二批2013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修订依据——主要技术依据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2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JJF1094测量仪器特性评定JJF1117计量比对JJF1139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GB/T4091-2001idtISO8258:1991常规控制图OIMLD8:2004测量标准的选择、考核、使用、维护和文件集(Measurementstandards,choice,recognition,use,conservationanddocumentation)指导思想•提高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操作性•提升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有效性•促进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的提高,保证全国量值准确一致修订原则•保持框架,格式不变•调整、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与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内容兼容•JJF1033-2016的基本结构前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6方面)计量标准的考核程序(5步)计量标准的考评(4方面)计量标准的后续监管(5方面)修订工作概况•2014年1月至3月提出修订计划;•2014年4月至12月形成了《规范》的初稿;•2015年3月形成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2015年3月至6月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2015年6月召开修订工作研讨会再次征求意见;•2015年7月初形成送审稿;•2015年9月22日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审定会,认为《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修订符合我国法制计量要求,起草组提供的技术资料齐全、完整,一致同意通过审查;•2016年11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2017年5月30日正式实施(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海洋倾废记录仪检定规程》等32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119号)•2016年12月第1版正式印刷。•补充说明•整个修订工作历时三年,尽可能精益求精,但2016年12月第一版和第一次印刷还存在如下印刷错误:•1)P9倒数第3行“向考核不合格的建标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改为“向考核不合格的建标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2)P55附录H表格第6行“年月日”的“年”前应多空几格,以方便填写年份;•3)P17、P57、P60、P64“名称”列的宽度适当加宽一些,将其他列适当调窄;•4)P59表格第1行将“考评内容及要求”改为“考核规范条款号及评审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①在范围中增加《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的建立,为企事业单位加强自身计量标准管理提供依据。②在“术语”中新增“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测量精密度”、“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等三个。③完善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是计量标准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依据,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方面的内容。在人员方面:对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要求进行了修订,由于2016年6月国务院取消了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所以本次修订不再要求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持有计量检定员证,而是要求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满足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检定或校准人员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格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④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要求。⑤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进行了修订。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归纳为“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采用高等级标准器进行考核”、“采用控制图方法进行考核”、“采用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规定和方法进行考核”以及“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等5种。⑥对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计量标准考核中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应当依据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对于某些计量标准,如果需要,也可采用JJF1059.2《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如果相关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该计量标准所涉及领域的测量不确定度指南,则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也可依据这些指南进行(在这些指南的适用范围内)。⑦在文件集中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计量比对报告》等作为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调整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对《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要求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⑧根据近年来在计量标准考核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和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进行了完善。主要涉及的内容有:a.在“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中去掉了“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由考评员根据书面审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到现场考评,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b.对于免于考评项目,增加“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为免于考评项目,从而简化考评项目增加到4个,即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c.对于“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计量标准”,增加了“建标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提供《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一览表》”;对于主要计量特性发生重大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应当及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复查考核,期间应当暂时停止开展检定或标准工作。”⑨在附录中增加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自查表格格式》、《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的项目目录》;将原来的《计量标准考评表》和《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纳入《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中;修改了有关不合格表述。在附录C中增加“现场实验结果的评价”,方便考评员对操作人员现场实验结果的判断;弱化了“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控制图”,删除了附录C建立控制图的方法和控制图异常的判断准则,同时新《规范》规定,如果需要采用控制图参见GB/T4091-2001idtISO8258:1991《常规控制图》⑩为了便于对规范的理解和使用,在部分条款前增加了标题,修改了部分文字描述。
本文标题: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宣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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