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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2006-11-3012:52作业1:一、1.(1)有权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2)见教材第66-67页。2.应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自行申请或由负责人决定回避。”在本案中,王某系侦查人员,曾与张某妹妹谈过恋爱,但这不足以构成必须回避的理由,上其一;其二王某因对张某较熟,有利于对张某的侦查及抓捕工作;其三,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规定同时,规定回避的决定权公安局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负责人决定;其四,王某是否回避决定作出前,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仍应继续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3.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较适宜。一是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劫持女青年孙某的行为均是在甲市境内),主要证据集中在甲市,便于公检法迅速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法院审理核实证据,便于正确及时审判案件。二是被告人、受害人均是甲市人,在审理过程中,便于甲市群众了解案情,对被告人押送又比较方便,但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应相对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二、1.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有哪些?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1)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作业2:一、1.有错误。理由是:(1)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因开庭审理前按周某罪行其有可能被判死刑;(2)不应公开审理此案。因此案系有强奸罪行,涉及被害人的隐私;(3)判决错误。此案周某虽有杀人行为,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抢劫。在抢劫中为了灭口而致人死亡的,只是加重情节。故判决应改为判处周某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应设置专人,并必须制定严格有效的监视措施,以防止被监视者逃跑、自杀或毁灭证据等。但未设置专人,而是采取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本身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监视居住失去意义。另外,监视居住期限是6个月,本案中在解除时已超过法定期限,并且在解除监视居住时未向被监视居住人所在单位说明。3.(1)A被害人陈述(张小妹陈述);B证人证言(小王);C现场堪验笔录(公安现场侦查);D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李大龙供述);E物证(金项链、现金、足迹、犯罪工具等);F鉴定结论(血型鉴定)。(2)A被害人陈述;B被告人供述。这两项是直接证据,其它是间接证据。二、1.1)据以定案的每一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一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能证明案件某些事实或情节;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定态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矛盾得到完全合理的排除;5)依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到肯定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2.见教材131-134.先叙述概念,然后再阐述区别。作业3:一、1.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因本案系刑事案件,陈某对其妹婚姻问题上存在暴力干涉的相关行为。且有预谋伤害刘某的犯罪嫌疑,按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应由公安局受理。2.存在如下问题:1)询问证人应分别进行;2)拘留因情况紧急,可以不出示拘留证,但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3)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时应告之其相关权利、义务;4)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第一次被采取强制后即有权请律师;5)有罪无罪只能由审判机关来决定,公安机关应拿出证据来证明赵某是否有罪;6)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3.(1)A逮捕程序违法。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由负责案件侦查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送交本院负责审批逮捕的业务部门审查,批捕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提出应否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报请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本案中仅凭举报即批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先捕后侦查,违反法律规定。C当庭即另行指控其犯贪污罪,违反程序。(2)一审法院合议庭有权根据审判所得的事实来适用相关法律定案,无须报审委会。只有重大、疑难案件须报审委会。合议庭的担心是没有根据的,也是毫无意义的。如果都如此,即使检察院起诉错了,法院也不纠,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3)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理由不对。作业4:一、1.不正确。可作全面审查,包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是否适当、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但如果量刑不适当,应发回重审,不应直接改判。以此来变相剥夺被告人就量刑方面的上诉权本身违反法治精神。2.不合法。第一审法院对刑事和民事部分作出判决。被告人并未上诉。二审法院可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但应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终审裁判。如果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3.公安局:一是拘留应在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是检察院不予批准,应立即释放;三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是错误的,而是31天。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检察院:5月16日,上级复核批准手续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法院:一是认为应该逮捕被告人的,制作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而不是由本院法警执行。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能再行参加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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