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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作业任选5题、复习范围)---仅供参考闭卷第一题试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意义。1、对刑事立法的意义罪行法定原则,促进刑法内容的完善。因为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完备刑法内容,明文规定罪与刑的对应关系,并且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实的犯罪情况以及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具体的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力求做到把尽可能多的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尽可能的减少疏漏。同时也促进刑法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必须具备规定犯罪构成特征,适当设置刑种刑度及与罪责相协调的法定刑,并注意法条表述,用语上的确切、统一、严谨,这必然促进立法的科学性,进而提高我国刑事立法的技术水平。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也就意味着废除类推制度及杜绝溯及力上的从新原则。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指出: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毁灭。2、对刑事司法的意义罪行法定原则,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杜绝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轻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意识,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下适用法律,而不得任意的进行自由裁量,从而防止少数不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知法犯法。同时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得到适用。最后,还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防止侵入立法领域的越权解释,由于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解释具体的某个条文时必须从立法者的本意进行解释,而不得任意的扩大或者缩小解释。以维护立法的权威性。第二题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具备的条件。犯罪的不作为应当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依据刑法应当受处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从犯罪构成及刑法理论上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一、行为的主体需为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的人;二、主观方面需负有法律上作为义务的人明知自己不作为会发生犯罪后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很难说,我认为间接故意更符合客观方面的表现。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该也存在。三、客观方面需有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结果发生,也就不存在需要作为的前提了。四、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这种因不作为而发生地危害后果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第三题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有哪些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2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律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律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第四题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少数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一、犯罪的故意和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犯罪的故意.因此而构成的犯罪,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特征)1.认识因素(对行为的认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对结果的态度),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抱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希望;2.间接故意——放任;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二.犯罪的过失和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构成的犯罪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的类型:1.疏忽大意过失;2.过于自信过失;3.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当行为人还未来得及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结果就发生时,还要靠客观证据才能将二者区分。三.意外事件1、不可抗力;2、不能预见四、犯罪过失的类型1、犯罪目的;2、犯罪动机;3二者联系和区别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3第五题试述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无论是国家社会利益还是公民个人权益,如果遭到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权挺身而出,实行正当防卫,以保卫国家、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如果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目的应当以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目标,这是构成正当防卫意识的重要因素。如果离开了这一目的,造成他人的损害,其所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二、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就会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一是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人、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逃犯,被扭送者或者第三者不得借口防卫而对该公民施行暴力、威胁等行为。二是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和搜查、扣押物品,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搜查者、物品所有者或者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而对执法人员实行防卫。三是对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借口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对实行紧急避险的一方实行防卫。四是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受到反击的不法侵害人,也不能借口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对正当防卫人再进行所谓反防卫。三、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这种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这种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这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是适时的。上述两种情况,只有在同时具有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四、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实行正当防卫,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对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造成损害。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本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实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行4为一旦过当,正当防卫也就不能成立。第六题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完成罪,简单的说就是由于某些原因犯罪未遂,中止但是又确实实施的一种具有犯罪行为的一种罪。未完成罪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的特殊形态之一。未完成罪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一定的犯罪阶段。因此,只有具有时间上的演进性的犯罪才存在未完成形态。未完成罪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相对于犯罪的完成形态而言,它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犯罪既遂,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3.必须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进行到着手实施过程。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轻:在量刑幅度内处以较轻刑种或较短刑期。减轻:在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处刑。免除处罚:有罪判决,免予处罚。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未遂犯的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实施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特征:1.发生在既遂以前的犯罪过程中;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的实施;3.必须是采取积极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四、区别:(一)主要是以实行行为人是否着手和主观方面的意思表示。1、着手:开始实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分则保护的某一法益的行为,且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紧迫危险性”2、主观方面(1)犯罪预备,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的。(2)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实行行为人主观原因放弃的。(3)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实行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可是不能达到目的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第七题简述共同犯罪概念及其成立条件以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行为人在二人以上;(二)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5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一、主犯的刑事责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三、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八题试述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特征及处罚原则。一、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二、单位犯罪的特征:1.主体特征,单位;2.主观特征,多数为故意;3.客观特征,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4.刑法明文规定。三、单位犯罪的处罚:1.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单罚制,只处罚个人。第九题试述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自首的概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自首成立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第一,投案方式;第二,投案部门;第三,投案时间.(2).如实供述罪行.要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避重就轻.(3).特殊自首(余罪自首)自首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层次性,第一,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在一般情况的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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