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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全球化给国际法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给国际法发展带来的机遇(一)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法重心的转移国际法重心的转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传统的国际法理论认为只有主权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多元化了。作为国家间利益协调手段的国际组织爆炸性增长,[4]尤其是政府间组织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法主体之一。晚近,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的发展引人注目。它们通常由个人组成,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市民社会的力量,将会在国际法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个人,包括跨国公司,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现今的国际法实践表明,个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例如个人可以将国际投资争议提交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设立的调解与仲裁国际中心(ICSID);国际人权公约机构也已经建立个人的来文来函制度;在欧洲法院,个人甚至可以直接对国家提出指控。其次,经济全球化使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毫无例外的受到国际化浪潮的影响,这导致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多元化。在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领域都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出现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新的国际法部门。在上述两个方面的共同影响之下,国际法调整的重心也有所变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过去以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关系为己任的国际法,迅速向国际经济领域伸展,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经济法原则和规范,国际法调整的领域扩大了,重心也已经开始向国际经济领域偏移。(二)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法由共处法向合作法的转化近代国际法以规治和禁止战争、维护国家的独立为己任,主要表现为战争法构成了当时国际法学研究的主旋律。当时的条件下国际法侧重于维系各国之间的“共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政治联系日益的密切。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频繁的转移和流动,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一个国家完全的脱离于全球市场之外,闭门搞建设,已经成为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世界被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仅仅“共处”已经无法满足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的需要。“合作”的概念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显得格外的重要。特别是近年来,金融问题、气候变化、军备控制和疾病防治等一系列的全球性问题,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各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出路,国际法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合作”的意味。国际法的推动者———各国的政府都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对外交往和合作的热情。欧洲联盟的建立和发展,是国际法由共处法向合作法转化的典型代表。二战之前,欧洲的历史就是战争与和平的历史。当时国际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解决各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缓和国家之间的紧张局面。国际法的重点在于如何“共处”。二战之后,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要求生产要素在各国之间自由的流动。这与欧洲国家欧洲大陆主权国家林立产生冲突。因而欧洲各国开始注重消除这种传统国家间的壁垒,进行全方位的经济合作。为此达成了建立欧洲共同体的一系列条约。现在欧共体已经发展到了欧洲联盟(EU)———一个具有一定超国家性质的经济政治联盟,它是国家之间合作的高级形式。(三)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传统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又可分为国际法优先论和国内法优先论。但是这些理论均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国际法优先论认为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在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且国际法仍然是国家间意志协调的产物即“弱法”时,一味强调国际法的优先地位会引起国家及其人民的强烈的不信任感,不利于培养国际法的法律确信;其次,国内法优先论认为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这是对国际法和国际制度持怀疑态度的观点。这种理论会导致国家以国内法作出了与国际法相抵触的规定为由否定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的存在,使国际法的适用受到阻碍;第三,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平行的法律体系。这种理论认识到了二者之间的差异,但是忽视了二者的互通之处。实际上,上述三种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于它们将国际法与国内法对立起来,割裂了二者之间的联系,阻碍了国际法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一方面,各种生产要素的跨界流动致使单纯地依靠各国的国内法很难对之进行完善地法律规治。国际习惯、国际条约以及据此建立的国际组织的地位日渐提升,国际法得到了重视。在此基础之上,国际法规则开始向国内法进行渗透,结果造成了各国的国内法就相关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大体相同的法律规定。例如1975年以来达成的一系列关于跨国银行法律管制方面的“巴塞尔协议”对各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尽管这一系列的协议还只是停留在国际惯例的层次,但是各国的国内法都主动采纳了它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存在着共同的客观规律,因而反映这种客观规律的国内法逐步趋同。在此基础之上,趋同化国内法规则由于具备共同的价值取向而更加容易在各国之间达成共识,从而逐步地上升为国际法规则。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这种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联系的特点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为国际法的发展搭建起更广阔的平台。经济全球化给国际法发展带来的挑战(一)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利用其资本和技术优势很快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导地位。它们根据利己主义原则进行市场经营,榨取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巨额财富。因此,发达国家是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世界的财富就逐渐的聚敛到发达国家的手中。而发展中国家由于他们在资本、人才、技术方面缺乏优势,因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他们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越来越大,对发达国家的榨取行为无能为力。在国际法上,尽管早以确立了从主权平等到平等互利再到公平互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是其贯彻和执行还只是略见端倪,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尚未得到重大改变。这就使得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实际上失去了保障,而只是流于形式。在国际交往中,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被“边缘化”。国际法和国际游戏的规则的制定逐渐成为“富有者”的专利。结果是国际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富有者”利益而“贫困者”的利益被日益忽视,使它们更加远离国际法治的轨道。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国际法,就会蜕变为少数发达国家间的“国际法”,国际法面临着一种历史倒退的危险。(二)国家主权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经济全球化确实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全球化而市场机制本身又存在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因而这必然会导致作为调控机构的相关的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介入。起初这些国际组织大多数只具有协调的功能,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它们要求得到更多的经济管理权和决策权。而这部分权力最初是由国家掌控的,是国家经济主权的组成部分。因而,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例如各国在申请加入WTO时都会对国家的主权作出一定的限制,接受WTO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它的规模巨大,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往往在许多的生产部门形成寡头统治,其分公司和子公司遍布多个国家,并实行全球战略的经营管理方式,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影响。[6]与它的地位相对应,它也对国家主权发起了冲击。一方面,跨国公司的所在国把经济主权范畴内的某些事务让渡给了跨国公司,使它们实力大增,取得了相对强势的地位;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在客观上制约和侵蚀了这些国家传统的经济主权,使国家在经济领域的绝对权力受到限制。[7](三)国际法调控规则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由于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世界政府,所以相应的调控大多是国家间协调展开的,主要表现为国家间经过协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法调控规则。例如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全球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领域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如此,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将世界各国经济完全卷入其中进而对全球经济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间达成的国际法调控规则又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造成了全球市场经济与国际法规则之间的脱节必然会引起全球经济的波动。上个世纪末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就是这种波动的表现之一。无论在金融危机的起始还是在其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采取的措施都招致了各方的批评。而且在危机之后召开的修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相关会议由于各方意见冲突而收效甚微。三、结语阿尔及利亚学者穆罕默德·贝贾维在所著的《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一书中提到“现代国际法的特点不是危机,而是本身处于危机中的世界正在迅速的发生变化”。[9]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当代国际法在自我更新的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的发展确实遇到了许多的棘手问题。因此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的发展既面临着新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本文标题:论经济全球化给国际法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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