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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宣称通用准则CAC/GL1-19792009年修订CAC/GL1-197911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1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食品宣称,无论其他单独法典标准是否涉及该食品。1.2本通用准则基于以下原则:不得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或者可能对食品任何方面特性产生错觉的方式对食品进行描述和介绍。1.3食品营销者对食品宣称应能提供合理依据。2定义2.1通用准则中的宣称是指声称、暗指或暗示食品在产地、营养特性、性质、生产、加工、成分或其他特性方面具有特定品质的任何表述。3禁用宣称下列宣称禁止使用:3.1标称特定食品可充分提供所有必需营养素的宣称,除非该产品已经明确定义,并且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允许这种宣称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该产品可充分提供所有必需营养素。3.2暗示可提供均衡膳食或暗示日常食品不能充分提供所有营养素的宣称。3.3无法证实的宣称。3.4声称食品可用于预防、减轻、治疗或治愈某种疾病、机能失调或生理状况的宣称,除非:(a)此类宣称符合营养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食品法典标准或准则,并符合准则中设定的基本原则。或者,(b)没有适用的食品法典标准或准则,但食品销售国的法律允许此类宣称。3.5可能造成消费者怀疑其他类似食品的安全性、或者可能引发或利用消费者恐慌的宣称。4易误导的宣称下列例子为可能引起误导的宣称:4.1含有不全面的比较级和最高级用语的无意义宣称。4.2涉及良好卫生规范的宣称,例如“有益身体”、“有益健康”、“健全”等。5特定条件的宣称5.1下列宣称在满足附带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使用:i.只有基于《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素的通用原则》规定的营养考虑因素对食品添加营养素时,才可以标注该食品通过添加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等营养素而具有更高或特殊营养价值。此类标注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法规。ii.食品通过减少或去除某营养素而具有特殊营养品质的标注应当基于营养考虑因素并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法规。iii.使用诸如“天然”、“纯净”、“新鲜”、“家庭制作”、“有机栽培”、“生物方法栽培”等词语时应遵照食品销售国之惯例用法。使用这些词语应符合第3节的禁用规定。iv.只有符合相关宗教或礼仪机构要求的食品才可以标称为按宗教或礼仪要求制作(例如清真食品、犹太教食品)(参见《使用“清真认证”术语的通用准则》,CAC/GL24-1997)。v.如果所有此类食品均具有某些特殊特性并且宣称中明确可见这一事实,可以宣称该食品具有这些特殊特性。vi.强调食品不含或未添加特定物质的宣称,前提是该宣称不具误导性并且:a)没有任何食品法典标准或准则对该物质做出明确规定;b)该物质是消费者预期食品中通常存在的物质;c)该物质未被另外一种物质所替换而使食品具有等效特性,除非宣称中同样显著地明确说明这种替换的性质;且CAC/GL1-19792d)该物质是食品中允许存在或添加的物质。vii.强调不含或未添加某种或多种营养素的宣称应视为营养宣称,因此必须依据食品法典《营养标签准则》要求做出营养素声明。
本文标题:CACGL 1-1979 声称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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