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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第七条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抵、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比例,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第十条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第十一条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第三章贷款发放流程第十二条农户贷款应采用集中评级授信方式办理。县级联社应组织辖内信用社(支行)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二次信用等级评定,可分批次组织实施,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随时、分散的评级授信。对已评级授信的做好年审工作。信用等级分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生产经营状况;2.社会信誉状况;3.年净收入;4.资产负债情况;5.自有资金情况;6.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第十三条农户贷款发放业务基本流程:集中评级授信〔信用评定(成立组织、宣传发动、集中受理申请、集中调查、集中审查/审议)、核定授信额度(张榜公示、集中审批、签订合同)〕→签发贷款证→贷款上柜台。(一)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1.成立组织。县级联社成立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信用社(支行)贷审小组为信用工程建设实施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集中评级授信和日常贷款管理等工作。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支农信息员等组成的信用等级初评小组(以下简称初评小组),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对联保体成员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时,初评小组可增加2-3名该联保体成员代表。2.宣传发动。联合当地县、乡(镇)政府、村两委,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栏、光盘、“明白纸”、广播等宣传载体或召开动员会等方式,广泛宣传集中评级授信的工作时间、程序、条件和积极作用等。3.集中受理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农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见附件2),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2)签定的相关合同或协议;(3)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4.集中调查。初评小组负责对所有申请人信用状况及担保人集中进行调查。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1)对申请人的调查①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②是否具有还款能力;③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真实;④品行和信用状况;⑤家庭基本情况;⑥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借款情况。(2)对担保的调查①保证人的品行和信用状况,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②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等;③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④其他需调查的内容。(3)集中初评。初评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形成具有明确意见的初评报告(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并及时连同相关资料提交贷审小组。5.集中审查(审议)。信贷专管员负责组织贷审小组召开贷审会。贷审小组对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审查(审议)初评小组的初评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的信用评级情况应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宣传栏向社会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低于3天。6.集中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集中审批(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及利率浮动幅度)。超出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权限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二)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对审批同意的申请,信用社(支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必须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为农户核发贷款证。贷款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贷款证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有效期。1.属保证贷款的,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属联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2.属抵押贷款的,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并由双人(信贷员、信贷专管员)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属权利质押贷款的,与申请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属动产质押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信贷专管员及信贷人员须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三)贷款上柜台(贷款发放)。借款人本人凭“两证一折/卡”(身份证、贷款证、存折/卡)到信用社(支行)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十四条属一次性资金需求(即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不再发生贷款业务)的,可不使用贷款证发放贷款。借款人本人凭“一证一折/卡”(身份证、存折/卡)及有关材料到信用社(支行)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十五条贷款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第十六条对未参加集中评级授信的,参照集中评级授信方式进行。贷款调查实行AB岗双人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同贷款证业务),调查报告需双人签字。第十七条对审查(审议)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由信贷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第十九条贷后检查。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了解贷款真实用途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贷后检查中心(未设立的,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负责组织农户贷款的全面贷后检查工作,信贷专管员直接参与。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根据额度大小(具体额度由县级联社自行设定)实行差别化检查制度:即大额贷款首次贷后检查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小额贷款实行批量检查。大额贷款的日常实地贷后检查应至少每季按一定比例开展一次。小额贷款由贷后检查中心与信贷专管员及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有关人员开展批量贷后检查(批量检查可采取按村集中访谈等方式进行)。检查完毕应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见附件3)。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条风险分类。贷款发放后,信用社(支行)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对超信用社(支行)认定权限的风险分类报县级联社进行最终认定。县级联社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户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第二十一条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前1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可持相关证件到信用社(支行)柜台办理还款手续。第二十二条贷款展期。贷款证贷款不得展期。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履约还款的非贷款证贷款业务,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4),向信用社(支行)提出展期申请,农户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第二十三条贷款逾期。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信贷人员根据逾期贷款清单,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见附件5)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见附件6)各一式两份,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交信贷专(兼)柜人员入档。第二十四条信贷档案管理。(一)信贷人员按借款人逐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及其他内容。(二)信贷人员负责全面收集档案资料,信贷专(兼)柜人员负责审查、整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信用社(支行)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档案由信贷专管员负责保管,超权限的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保管。第五章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县级联社应建立内外勤岗位轮换和跨社(信用社/支行)交流制度,信贷员在一信用社(支行)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在岗位轮换或跨社交流时,应落实贷款责任人。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办事处、市联社每年组织一次信贷检查;县级联社每年组织一次信用工程建设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信贷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信用工程建设开展情况;(二)农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情况;(三)农户贷款发放情况(是否全部上柜台办理、是否转账支付);(四)风险分类情况;(五)贷后检查情况(借款人、担保、借款用途等情况);(六)其它。第二十七条对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县级联社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农户贷款操作规程,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所称县级联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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