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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DB34备案号: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52.4—2008代替DB34/T252.5-2003无公害花生第4部分:秸杆饲用技术规程2008-08-01发布2008-08-01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252.4—2008I前言目前,花生秸杆作为饲料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农民缺少利用花生秸杆饲喂畜禽的技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的需要、规范花生秸杆饲料的科学利用,以达到优质、高产、高效、无公害饲喂畜禽的目的,特制定本部分。本部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DB34/T252.5-2003。原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2008年修订时将DB34/T252.1-2002废除。DB34/T252.1-2008代替DB34/T252.2-2002;DB34/T252.2-2008代替DB34/T252.3-2002;DB34/T252.3-2008代替DB34/T252.4-2003;DB34/T252.4-2008代替DB34/T252.5-2003。《无公害花生》共由四部分组成,每一个部分均为独立。本部分是无公害花生的第4部分,《无公害花生》其它部分为:第1部分栽培技术规程第2部分原种繁育技术第3部分花生果(仁)本部分由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蒙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蒙城县篱笆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明照、王二辉、钱忠、徐金勇。DB34/T252.4—20081无公害花生第4部分:秸杆饲用技术规程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花生秸杆的技术要求及分级、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藏、运输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以新鲜花生的蔓、叶柄、壳及部分少量花生为原料,经人工干燥、晾晒、或烘干再经粉碎而制成的适合饲养家蓄家禽的饲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917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GB/T6432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GB/T6433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GB/T6434饲料粗纤维测定方法GB/T6435饲料水份的测定方法GB/T6436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GB10648饲料标签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GB/T14699.1饲料采样方法NY5032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7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42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48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3技术要求3.1水份水份含量不超过13%。3.2饲料用花生秸杆规格分为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3.3感官指标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无异味、异嗅。3.4加工质量成品粒度小于0.5cm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1。DB34/T252.4—20082表1等级指标项目一级二级三级粗蛋白质,%≥12.0≥8.0≥6.0粗纤维,%<20<25<30粗灰分,%<10钙,%≥1.03.6卫生要求卫生要求应符合GB13078-200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指标4.1.1性状、气味、杂质:目测。4.1.2气味:嗅觉检验。4.1.3粉碎粒度:按GB/T5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理化检验4.2.1水份:按GB/T6435规定的方法执行。4.2.2粗蛋白:按GB/T6432规定的方法执行。4.2.3粗脂肪:按GB/T6433规定的方法执行。4.2.4粗纤维:按GB/T6434规定的方法执行。4.2.5钙:按GB/T6436规定的方法执行。4.3卫生指标的检验应按规定检验。5检验规则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5.1出厂检验5.1.1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粗蛋白质、钙、粗灰分。5.1.2组(批)与抽样:同一配方在同一天内或同一班次连续生产量为一批量。按GB/T14699.1规定随机抽取2kg样品。5.1.3判定: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对该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2型式检验a)当生产工艺、原料有重大改变时;b)当出现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重大差异时;c)正常生产每半年依次周期检验;d)停产半年及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5.3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2kg,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5.4判定检验中各项指标全部符合标准为合格,如有一项或几项不符合标准时,用留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监测与仲裁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误差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暂以试验方法规定得双试验允许相对偏差得二倍作为分析允许误差。DB34/T252.4—20083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商品饲料应在包装物上附有饲料标签,标签应符合GB10648中的有关规定。6.2包装6.2.1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漏洞,无污染和异味。6.2.2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6.2.3包装印刷油墨应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6.2.4包装物的重复使用应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6.2.5包装外皮必须标明产品品名、等级、重量、企业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和“验讫”字样等。6.3运输6.3.1运输工具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6.3.2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性。6.3.3不应使用运输畜禽等动物的车辆运输饲料产品。6.3.4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雨淋,运输工具要干燥,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装。6.3.5饲料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6.4贮存6.4.1饲料的贮存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6.4.2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6.4.3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6.4.4包装好的花生秸杆饲料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阴凉常温的仓库中。产品贮存保质期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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