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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P87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3033—2017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管理规范Regulationofth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ofthedemonstrationfarmofaquatichealthculture文稿版次选择2017-12-30发布2018-01-30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3033—2017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红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杰与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肥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合肥工业大学、庐江县水产技术推广试验站、肥西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阜阳市水产管理局、巢湖市柘皋镇农业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年悦、荣朝振、孙德祥、奚业文、卢文轩、李海洋、陆剑锋、方凯、沈亚东、曹海、徐金云、王志举、王伟、徐世红、方国侠、马亮、陈贵生。DB34/T3033—20171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资质条件、环境要求、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与制度建设等。本标准适用于以池塘养殖为主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建设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3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T5361无公害农产品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SC/T7015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3资质条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产地与产品应通过无公害(或绿色、有机等)认定或认证。4环境要求4.1场址选择选址应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场区周边无污染源,水源充足,生态环境良好。场区进排水方便、交通便利、电力设施配套。4.2产地环境产地环境应符合NY/T5361的规定。4.3水源水质水源水质应符合GB3838和GB11607的规定,养殖用水水质应符合NY5051的规定。DB34/T3033—201725养殖场建设5.1布局整体布局科学合理,应划分生产与管理两个功能区。生产区可根据需要设苗种培育区、商品鱼(龟、鳖、虾、蟹等)养殖区、渔用药物库、饲料库、生产工具库(堆放区)等多个功能单元;管理区应设办公室、实验室和档案室等。5.2规模场区面积应在150×667m2以上,其中,集中连片池塘养殖面积在100×667m2以上。5.3道路主干道路硬化,主干道宽≥5m,支干道宽≥3m,干、支道相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5.4电力配置电力为380V,并设有专门的变电设施及备用电源,容量满足养殖生产、生活要求。5.5绿化办公场所周边、主干道两侧和养殖场周边等配套相应的绿地。陆地绿化率应在5%以上。5.6养殖设施5.6.1池塘池塘宜东西向,长宽之比为2:1~3:2。鱼种培育池面积以3×667m2~5×667m2为宜,成鱼养殖池面积以10×667m2~30×667m2为宜。池底平坦,略向排水口倾斜。池埂坡比以1:2~1:3为宜,可根据其土质状况及护坡工艺作适当调整,有效蓄水深度不少于1.5m。5.6.2进排水系统应建设与鱼池配套的进、排水系统。进水系统和排水系统应严格分开,互不交叉。进水口应位于排水口上游,并远离排水口。5.6.3护坡池塘、沟渠等易受水流冲击的部位应采取护坡措施,护坡的形式宜采用混凝土、水泥板或砌石。5.6.4养殖废水净化设施应建设净化池、人工湿地等用于养殖废水净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养殖废水应经净化处理,循环再利用与达标排放。5.6.5生产设备池塘应配置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5.6.6检验检测设备应配备常规养殖水质分析和鱼病监测所需的显微镜、水质分析仪等仪器设备。DB34/T3033—201735.6.7饲料、药品仓库饲料和药品仓库应分设,分别用于存放饲料和药品。5.6.8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温湿度计和吸湿机等设备。6生产管理6.1苗种管理6.1.1自繁、自育苗种的亲本应来源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6.1.2引进水产苗种,应来源于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良种场、苗种场,取得了质量合格证明,并取得当地县级以上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1.3进口水产苗种,需符合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6.2投入品管理6.2.1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NY5071的要求,且应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6.2.2使用渔用饲料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NY5072的要求。6.3疫病防治6.3.1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彻底清塘、水质调控及健康养殖等技术措施,预防鱼病的发生,加强对养殖动物病害的日常监测。6.3.2应建立科学诊疗制度,规范合理使用渔药。选用的药物应符合NY5071的规定。6.3.3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应及时向所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疫病的治疗、控制和扑灭工作。对发生疫病的养殖池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6.4卫生管理6.4.1场区废弃物应分类存放,集中回收,废弃点定期消毒。6.4.2场区的所有养殖副产品、生产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6.4.3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SC/T7015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6.5养殖水排放应符合SC/T9101的规定。7制度建设7.1生产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确定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制定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与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投入品管理制度和“三项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7.2财物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财物管理制度。DB34/T3033—201747.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规定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劣鱼药、饲料和禁用鱼药、饲料。7.4人员管理制度7.4.1责任人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员制度,明确1名技术负责人和1名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证书。7.4.2检测人员应配备检测技术人员2~3人,检测人员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主要负责水质分析和水产疫病监测工作。7.4.3培训考核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7.5产品销售制度7.5.1应建立产品销售制度和可追溯制度。7.5.2产品销售要有产品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7.5.3养殖产品进入市场在出售前,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NY5070、NY5073的规定及相关的国家食用安全卫生标准。7.6档案管理制度7.6.1应建立生产档案,并配专人负责档案记录的管理。7.6.2档案应包括生产日志、生产、销售情况以及病害、用药、水质检测等原始记录。所有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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