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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28学习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汇编(6篇)目录1.“惠农”二字力透纸背............................22.构建乡村产业发展新格局,引领产业低风险运行......63.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84.强化风险防控意识,保障乡村产业落地生根.........125.全力开创全面依法推进乡村振兴新局面.............176.以制度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22“惠农”二字力透纸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深刻把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规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味着我国“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对于这样一项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战略安排,政策的社会效果是战略实践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关注点。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能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从而在整体上保证战略的政策效果。一、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背景xx省xx市xx县xx村第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方针、政策等,这构成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一个立法背景,即以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为着力点,通过立法将这些重大的战略安排确定下来。第二,如果缺乏国家层面关于乡村振兴立法,导致地方立法工作受到局限,地方期待国家统一立法,以从上位法角度衔接其他法律。第三,我国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和乡村建设成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形成法律成果和法治成果。这也有利于建立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之间的良性关系,解决城乡发展均衡问题。总体上说,立法的背景还是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体现。二、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目的3第一是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至2021年,党中央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从“新时代”视角给予全新定义,政策逐渐覆盖至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专门工作领域。这些政策基本都指向我国“三农”工作的顽瘴痼疾,并分门别类地就突出问题实现大起底、大整治,可以说形成了系统化的乡村治理靶向方案。那么,这些站位高、措施实、创新性强的政策举措,如何能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压实责任、解决问题,就是当前一个时代命题。将这些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变成国家意志,有利于政策落实。第二是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中得到确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主要还是靠党的领导、政府实施,特别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城乡关系方面的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会依法把责任挺在前面,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地促进乡村实现全面发展。第三是有利于多年来农村体制机制改革成果的固定。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我们党和政府善于总结地方创造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可复制可推广的“三农”发展经验,并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认真研究新时期乡村发展的基础、格局,参考我国现行有效的其他促进类法律的立法经验,强化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制定并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就是将新时期体制机制改革成果从经验或蓝图上升为法律,实现重大战略安排的制度化。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性质定位首先,从法律功能看,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法。所谓“促进法”,主要法律意涵即激励性法。其次,从调整范围看,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涉农法律体系中的一部专门法。党和国4家非常重视“三农”立法,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机构先后出台xx余部“三农”相关法律,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农业法为基础,以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为主干,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涉农法律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是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任务新要求制定的最新涉农法律成果。四、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范特点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一部涉农的激励性法律,其首要特点是政策集萃,即将核心施策安排和政策主干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体的规范。其次是指导性为主。作为一部促进法,以其施策的宏观性、系统性着眼于“民本”导向,更注重于规划引领。五、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文本结构乡村振兴促进法分为xx章,依次为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共xx条。从文本结构看,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坚持立足国情的前提下,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出发,着重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将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地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宣示。此外,城乡融合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特殊重要任务,担负着重塑城乡关系的重大安排,因此单独成章;为解决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保障机制,突出地将扶持措施作为单独一章。第九章实际对实施乡村振兴的外部监督力量配置进行了安排,同时多层次、多角度地说明了监督责任。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涉及部门多、关联人群广,任务难且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农业农村确定为未来的优先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首部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不回避热点难点,对实践中聚焦的乡村治理问题作了定性,并为后续进一步出台配套制度提供了空间。可以说,整部法律的特点就是“惠农”二字力透纸背,法的精5神就是从整体上为乡村振兴、为农民发展提供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6构建乡村产业发展新格局,引领产业低风险运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则天下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农村政策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构建,有效保障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乡村产业落地生根和应对国内外市场风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农业面临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和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的双重挑战。为保障乡村产业成长壮大,就需要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全力畅通“双循环”。首先,积极应对国内市场风险,强化市场功能。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乡村产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应该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不应该再由政府计划。这既是深入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更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本质要求。当前来看,农业作为现代化建设的短板,与我国基本国情紧密相关,人口数量基数大,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错配等现实决定了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此决定了乡村产业发展必须要创造更多条件,使资源与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起来。这主要是因为资源和要素流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了其价值的大小,更决定了其服务的产业的拓展能力大小。乡村具有丰富的资源条件,但是却以静态、沉睡的形式存在,难以产生价值。只有将其产业化,才能够使其本身所承载的潜在价值现实化和实体化。《促进法》已经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7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就是要将城市与乡村之间要素流通的堵点打通,实现要素之间的转换,以及产业之间的流动,保障流通环节、运输环节、消费环节的畅通,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更大的生产和消费平台。进而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完善市场调控机制。真正实现以保护农民权益为核心,以市场调控为主导,将风险控制在底线之上的市场风险应对方案。其次,主动对接国际市场,构建乡村产业双循环格局,提高乡村产业的国内外竞争力。现阶段,国际竞争形势日益复杂,不确定及突发因素时有发生,再加上中美贸易竞争加剧,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一段时期贸易摩擦大概率会是一种“新常态”,这些因素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剧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管控的难度,也成为乡村产业面临的国际挑战。当前我国乡村产业同质化严重、粗放式发展较为普遍,乡村产业结构有待优化,产业差异化协同化程度偏低,都不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产业体系。要适应国内消费者对乡村产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特征转化,将销售乡村产品与服务与这些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信息紧密结合。《促进法》提出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有必要将中国特色、民族特色的乡村风情、乡村特色展现在国际市场中,从根本上提升乡村产业的核心竞争水平,增强产品的市场消费者粘性,提高市场话语权。因此,乡村产业的发展既应该关注国内市场的开拓,更应该构建国内市场为主的循环格局。实施好“走出去”战略,构建好乡村产业的双循环格局,这是强化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提升中国特色乡村产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8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乡村振兴促进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是在充分总结“三农”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三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繁荣稳定、农民群众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乡村振兴促进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农民主体地位,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穿整部法律始终。《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特有的经济形态。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和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都属于集体所有,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保护和发展农民合法权益的目标要求,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用x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x年左右的时9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全国先后组织开展了x批试点,范围覆盖所有涉农县(市、区)。目前,已有xx个省份完成了试点任务,其余xx个省份也将于今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步显现。农村集体资产全面摸清。各地扎实开展资产清查、确权和管理等各项工作,2020年底,全国共清查核实乡、村、组三级集体资产x.x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x.x万亿元,集体土地等资源xx.x亿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面确认。各地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目前,全国共确认集体成员约x亿人。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推进。各地稳步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科学设置股权,量化资产收益权,规范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截至xxxx年底,全国xx万个村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超过xx万个村领到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得以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各地立足资源禀赋、区位优势,盘活利用农村资源资产,采取自营、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发展符合地方规划和市场需求的特色产业,促进集体和成员增收。20xx年,全国村集体总收益达到xxxx.x亿元,超过xx.x%的村集体收益达到x万元以上,成员人均分红xx元,占当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xx.x%。《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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