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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特种设备安全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第三条公司设备科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它资料。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五)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第三章安装与拆卸第一条从事建筑特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第二条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第三条从事特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四条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五条特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第六条起特种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建筑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特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特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三)安装验收资料;(四)检测资料;(五)移交使用的文件。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一条起特种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及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特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条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第三条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第四条禁止租用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第五条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第六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第七条特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特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特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特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一条特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特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第二条经建筑特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特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六章监督第一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特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公司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特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本文标题:施工工程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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