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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10日水建管[1999]4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及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标底价、合同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计算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工程动态价差调整办法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标准。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下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在保证水利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三)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管理层次与职责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订水利行业工程造价工作中所涉及的计价依据管理、单位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国家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4、审批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5负责组织全国水利划等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6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本流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2、负责对所管辖流域范围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界上的江河治治理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国家委托由其为出资人代表兴建的水利建设项目的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3、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工作;4、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三)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制订地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负责对所辖水利建设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3、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报工作;4、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利工程造价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有权对水利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应在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满足不同的精度要求确定。(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的要求,提出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的要求,提出投资估算、财务分析与评价、资金筹措报告。(三)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的要求,提出总概算、资金流程方案。(四)施工准备及建设实施阶段。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8]51号)的要求,进行招标设计,在编写招标文件夹的同时编制标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管理预算(具体建设实施阶段造价管理另行制订)。(五)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水利部水财[1990]53号)的要求,提出竣工决算(含财务评价)。(六)后评价阶段。在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并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后,进行项目后评价,对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规划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订)。第四章工程造价控制第十条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对于国家批准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承担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责任,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按工期进度计划按时到位,并负责承担由于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动态投资风险。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竣工造价的静态额不突破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的责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质量,在初步设计范围内组织建设。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总额之内,承担对初步设计方案,工程量、建设标准以及设计工作深度方面的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8]51号),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鼓励承包商依据自身的技术和管理状况,制订企业的标准和定额,提高投标报价水平。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不得高估冒自,不得随意压价,不得弄虚作假。第五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十六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施工等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单位资质等级制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凡是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无论是主营或兼营,均应具备从业资格,即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性咨询活动。第十八条除国家有关价格、收费管理部门规定允许在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中支付的费用外,工程造价文件中不得随意增设费用项目。对于乱摊派和乱收费,各单位有权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述或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其资质证书,取消从业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水建管[1999]488号)
本文标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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