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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02号生效日期:2008-07-15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最近,省局下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对该通知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理解不一,现补充规定如下:《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是指普通标准住宅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下列规定办理: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5%(南昌市暂定为3.8%);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3%;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1%。二○○八年七月九日
本文标题: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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