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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请求书及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名称为“****”,申请日为***的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无效/权利要求*到*项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到*不具备《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第9条、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7条、第33条、《专利实施法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面部分无效。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如下:影响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列举: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前,但公开日在后,构成抵触申请,可用于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请求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到*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2的规定。(1)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公开了全部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单一对比原则)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到*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3的规定。(1)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不具备创造性。。。。。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4、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综上所述,。。。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使用新型无效。答复无效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在**年**月**日提交的关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对比文件**,(随后又收到**在**年**月**日提交的对比文件**。现陈述意见如下:一、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说明如下:一种情况: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该独立权利要求下的两个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页**行或者附图*中能够直接的表露出来。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和*的合并方式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无效宣告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进行审查。二、修改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符合《专利法》第22条2.3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理由如下:(1)新颖性(2)创造性对比文件*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通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得出解决上述技术难题的启示。。。。。并且具有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三、《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四、宣告无效又没有具体说明理由的。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但没有具体说明。根据《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第三章的规定,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形,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里哟不予考虑。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细则69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4.6.1修改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4.6.2修改方式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4.6.3修改方式的限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答复审查意见尊敬的审查员:您好!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页至第*页。一、修改说明修改权利要求*,增加了特征。。。,该特征在说明的**页**行有相应的描述。。。。。以上修改均为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作出的,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二、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即论述其新颖性,又要论述其创造性。三、创造性三步法对比文件*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公开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布,在对比文件*中也没有公布该技术特征。审查指南2-4-3.2.1.2的论述方式(创造性的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公开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之后可知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布。。。技术特征。因此,同对比文件12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有益效果是。。,因此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者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相信,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并克服了一定的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审查员仍然认为本申请存在其他缺陷,请同本案代理人**联系。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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