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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湖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和使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参照执行。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初次培训累计学时不得少于48学时/年,继续培训累计学时不得少于16学时/年。第四条安全培训考核主要内容:(一)国家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框架。(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国家有关化工行业安全准入(限制)条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求,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要求,组织企业安全检查的主要方式。(五)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的主要要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系统)内容,了解构建企业安全文化的基本路径、方式方法。(六)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基本要求。(七)特殊作业的管理要求,主要特殊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八)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基本要求。(九)企业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等制度。(十)企业应急救援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外部应急联动的部门、方式、主要资源。(十一)事故信息上报的时限、程序、内容等要求,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十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培训考核内容根据应急管理部的规定及时调整。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培训考核每年不少于1次。第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向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一)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者影响较大事故的;(二)1年内发现2次同类安全隐患突出问题的;(三)各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四)主要负责人系新任的。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必须由本人参加,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和缺课。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给予2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可在湖北省“互联网+安全培训”网络上进行,达到学习课时可自动获取培训证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培训的师资力量、培训教案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试讲,委托第三方安全机构对培训效果开展评估。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达到规定培训课时不得参加考核。考核试题在省题库中随机抽取,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培训档案,一人一档,如实记录培训考核实况,确保培训学时到位、考核成绩过关,并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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