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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新国标 GB50738-2014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四稿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修订建议稿)二○一四年九月3基本规定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条文说明扩展】对于建筑群或其中多栋建筑为评价对象的情况,要求参评建筑在位置上互相毗邻(不得出现孤岛现象),且功能、权属、技术体系上均一致。例如,住区中普通结构体系和PC结构体系不能混报;某些双塔建筑中办公塔楼与酒店塔楼不宜混报。但在单栋建筑,还是允许其中有多种功能。对于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要进行总体评价,运行评价时单栋建筑内部分区域作为评价对象的情况也应照此执行。3.2.2【条文说明扩展】《标准》中,允许在设计评价进行预评的条文共10条,第9章施工管理包括第9.1.4、9.2.6、9.2.7、9.2.12、9.2.13条,第10章运营管理包括第10.1.2、10.1.5、10.2.7、10.2.8、10.2.12条。3.2.4~3.2.8【条文说明扩展】在确定所有控制项(设计评价不含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部分)的评定结果均为满足的前提之下,分值计算及分级步骤如下:1、分别计算各类指标中适用于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某类指标中适用于特定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有可能就是100分;也有可能在扣除一些条文的不参评分数后,小于100分。而该项目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必然是小于或等于该类指标适用于本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各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均为不大于100分的自然数。2、分别计算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8)。分别将各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该类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得到该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对于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要求对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简化为一个不大于100分的自然数。3、判断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8)是否达到40分。对于设计评价,不计算、判断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部分的评分项得分Q6和Q7。如不满足要求,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4、计算加分项附加得分Q8。需要注意的是,不再考虑不参评情况。而且,根据《标准》第11.1.2条,当Q8超过10分时也取为10分。因此,Q8是一个不大于10分的自然数。5、选取评分项权重值wi。按照项目评价阶段和建筑类型,查《标准》表3.2.7确定。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权重值取值按《标准》表3.2.7注2计算;对于包含少量配套公建的住宅小区或居住区项目,权重值按居住建筑取值。6、计算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Q。将分别计算得到的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i,及对应的权重值wi,按《标准》式3.2.7计算得到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Q。同样,∑Q也要对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简化为一个不大于110分的自然数。如∑Q没有达到50分,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7、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根据∑Q,对照《标准》第3.2.8条所列50分、60分、80分的要求,确定项目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绿色建筑等级。示例:3.2.9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条文说明扩展】总体处理原则按照优先权级,分别是:原则之一,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以商住楼为例,虽只有底商的一、二层适用于第5.2.4条(冷热源机组能效),面积比例很小,但只要达到相关要求即按整栋建筑给分(而不按面积折算)。原则之二,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参见第3.1.1条规定。原则之三,所有部分均满足要求才给分(允许部分不参评,但不允许部分不达标)。以第5.2.5条输配系统能效为例,如果建筑内设有3个输配系统,只有所有系统能效均满足要求才给分(2个满足而1个不满足也不给分)。更严格的是第10.2.8条智能化系统,商住楼只有住宅、商场均满足要求,才能得到8分。原则之四,就低不就高。以第8.2.6条采光系数为例,如果商住楼中的居住建筑部分可得满分8分,但公共建筑部分(商场)得分4分,则该条最终得分为4分。原则之五,个别情况还需加权计算总指标(例如,按面积)。个别条文中已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条原则。这些条文一般都属于对于多个功能区分设指标要求,而且指标要求还分档的情况。例如,第6.2.10条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按用水量)。4节地与室外环境4.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控制项】【条文说明扩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审核项目场地区位图、地形图,涉及上述政策区或文物古迹的,需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判断是否达标;不涉及上述政策区或文物古迹的,只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一般项目,应提供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图纸及文件,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设项目地块的规划图则;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应提供已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图纸及文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应提供已批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如涉及某文物保护单位的,则应由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该文保单位的保护要求;或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出具符合上位法定规划的证明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控制项】【条文说明扩展】《防洪标准》GB50201中规定: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中规定: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以所在江河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中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中规定: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进行土壤氡测量。【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设计评价查阅地形图,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段、多发区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含场地稳定性及场地工程建设适应性评定内容),可能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土壤氡的含量等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根据《中国土壤氡概况》的相关划分,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低背景、中背景区域,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的项目,可不提供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核查相关污染源、危险源的防护距离或治理措施的合理性,核查项目防洪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所在地防洪标准要求,核查是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灾的有关要求。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控制项】【条文说明扩展】现行的与建筑污染排放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等。【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审核应对措施和环评报告。查看环评报告,重点关注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根据环评报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影响预测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查看图纸是否落实相关的防治措施。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现场核实污染物治理设施是否设置并运转在正常,查验运行过程中的检测报告,核实废水、废气的排放是否超标,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等,是否及时清理中水处理站污泥并外运处理;废活性炭是否回收等等。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控制项】【条文说明扩展】关于日照标准的达标要求:住宅的日照标准是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满足,若地方标准要求更高,可执行地方标准。其他建筑的日照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的,执行要求高者;没有国家标准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标准限定的,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第5.0.2.1条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气候区划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h)有效日照时间带(h)计算起点≥28~16底层窗台面Ⅰ、Ⅱ、Ⅲ、VII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寒日≥3大城市Ⅳ气候区中小城市冬至日≥19~15Ⅴ、Ⅵ气候区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1.3条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室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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