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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强对比|《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VS《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年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规范)。我国现行的工程计价计量体系主要建立在施工图基础上。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于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计价计量规则,实践中往往采用模拟清单、费率下浮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无法形成总价合同,不利于发包人控制项目投资,也不利于承包人优化设计和改进施工,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推行。本规范制订了适用于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或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计量规则,使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计量的依据逐步完尚。但本规范部分内容有别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使用时需加以区分、理解,降低风险。一、价款调整本规范3.1.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清单规范7.2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PS:对于价款调整未约定的,清单规范按约定不明处理,原则上可以调整。而本规范则定义为不予调整。投标人务必重视招标文件中的价款调整范围及方式,确定风险费。二、地下、水文条件的风险划分本规范3.2.1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清单规范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而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中包含(第6条)为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即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PS: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等资料,在招标人长期以来的立项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理应较为完善。对于投标人而言需要在短暂的投标文件有效编制期内核实并发现其中瑕疵存有较大挑战,且在动辄上百家投标人的工程中,进行标前现场地质实验较为困难。投标人需重点分析该项风险,极力控制。三、合同的计量计价本规范3.2.3承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最高限价,在其限额内进行设计。可研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上述限价;初步设计后发包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清单规范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程量。本规范3.2.4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承包人提高标准的,按提高后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降低标准的,按发包人原标准实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清单规范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PS:本规范与清单规范的设计主体不同,使发承包人双方责任划分改变。清单规范设计为发包人委托,强调按图施工。本规范设计为承包人工作,必须符合发包人要求、限额施工,承包人需限额设计。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将不做费用调整,迫使承包人费用控制(不含投标策划)必须由施工阶段向前推移至设计阶段。四、发包人要求错误本规范3.4.1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变更调整;发包人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清单规范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PS:清单规范中若出现发包人错误影响工程量清单的,应由招标人承担。而本规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则承包人应从收到招标文件起,即刻认真分析发包人要求的准确性。五、风险界限本规范3.4.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承担任何风险意外所产生的费用。清单规范3.4.1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要求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PS:本条规定对承包人的风险识别及控制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承包人需充分分析项目风险,选择是否投标,取定风险费或在合同中另外进行约定。六、清单工程量本规范4.5.9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清单,对于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等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可以只列项目、不列工程量。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列出工程量。清单规范4.2.1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PS: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切勿对该项未列工程量项目不进行报价。七、项目特征不符本规范6.2.2.2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如内容描述有不一致,依据招标图纸报价,将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说明。清单规范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PS:当特征不符时本规范报价依据为图纸,而清单规范依据为项目特征,承包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应加以区分。八、合同价款调整本规范8.1.4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按下式(公式略)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清单规范附录A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PS:本规范仅剩价格指数法。九、附加(术语)本规范2.0.30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本规范2.0.32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及索赔。PS: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格仅一字之差,但所含范围却大不相同,合同签约过程中需留意该字眼。十、附加(品牌要求)本规范3.2.6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及品牌(在合同约定的品牌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点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PS: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图为招标人委托设计,如注明品牌属排斥潜在投标人。而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招投标进行市场竞争后确认承包人,由其设计的施工图中标有使用品牌并不涉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施工图中标明技术参数、规格及品牌可明确标准,有利于合同履约。十一、附加(行政部门延误索赔)本规范8.2.2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PS:明确了行政部门延误产生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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