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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B41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5149-2002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2002-07-25发布2002-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NY/T574—2002前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动物检疫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增忍、张衍海、孙淑芳、闫立良、王娟、刘俊辉、郭福生。INY5419—2002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羊饲养场在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兽医防疫准则。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羊饲养场的兽医防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148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医使用准则NY5150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T515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动物疫病animalepidemicdisease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2病原体pathogen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3.3动物防疫animalepidemicprevention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4疫病预防4.1环境卫生条件4.1.1肉羊饲养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NY/T388的要求,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4.1.2肉羊饲养场的选址、建筑布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NY/T5151的要求。4.2饲养管理1NY5419—20024.2.1饲养管理按NY/T5151的要求执行。4.2.2饲料使用按NY5150的要求执行,禁止饲喂动物源性肉骨粉。4.2.3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水质应符合NY5027规定的要求。4.2.4兽药使用按NY5148的要求执行。4.2.5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经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4.3日常消毒定期对羊舍、器具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清毒,清毒方法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5151的规定执行。4.4引进羊只4.4.1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不从有痒病或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羊只、胚胎/卵。4.4.2必须引进羊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4.3羊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4.4.4羊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4.5免疫接种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的免疫规划。肉羊饲养场根据免疫规划制定本场的免疫程序,并认真实施,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5疫病控制和扑灭肉羊饲养场发生以下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5.1立即封锁现场,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5.2确诊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时,肉羊饲养场应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5.3发生痒病时,除了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调查病羊的亲代和子代。5.4发生蓝舌病时,应扑杀病羊;如只是血清学反应吾现抗体阳性,并不表现临床症状时,需采取清群和净化措施。5.5发生炭疽时,应焚毁病羊,并对可能的污染点彻底清毒。5.6发生羊痘、布鲁氏菌病、梅迪/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等疫病时,应对羊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5.7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6产地检疫产地检疫按GB16549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疫病监测7.1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肉羊饲养场应积极予以配合。7.2肉羊饲养场常规监测的疾病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羊痘、蓝舌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同时需注意监测外来病的传入,如痒病、小反刍兽疫、梅迪/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等。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2NY5419—20027.3根据实际情装况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肉羊饲养场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还应反馈给内羊饲养场。8记录每群肉羊都应有相关的生产记录,其内容包括:羊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消毒情况,羊只发运目的地等。所有记录应妥善保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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