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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Q/CKSP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CKSP0001S—2019替代Q/CKSP0001S-2015籽类干制品2019-04-01发布2019-05-01实施广州市创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64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5日Q/CKSP0001S—2019I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替代Q/CKSP0001S-2015,与Q/CKSP0001S-2015相比较,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相关引用标准;——微生物指标增加了“大肠菌群、霉菌”。本标准由广州市创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金球。本标准于2019年04月01日发布。本标准历次版本有:—Q/CKSP0001S-2015。Q/CKSP0001S—20191籽类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籽类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干或熟制的花生仁或杏仁为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切片或不切片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籽类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2花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CKSP0001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花生仁:应符合GB/T1532、GB19300的规定。3.1.2杏仁:应符合GB19300的规定。3.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应有产品正常的色泽滋味、气味不得有酸败等异味、无霉变、无虫蛀霉变粒/%去壳产品≤0.5性状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生干产品≤熟制产品≤0.30.50铅(以Pb计)/(mg/kg)≤0.15镉(以Cd计)/(mg/kg)≤0.5(仅限花生仁产品)黄曲霉毒素B1/(μg/kg)≤20(仅限花生仁产品)5.0(仅限杏仁产品)3.4生干产品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和GB2763.1的规定。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Q/CKSP0001S—20193表3指示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cmM大肠菌群521010²霉菌b≤25注: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b仅适用于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品种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照GB19300中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检测。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Q/CKSP0001S—201945.3微生物指标5.3.1大肠菌群: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2霉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产品由质检部门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量检验样品,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除微生物指标外)中若有一项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及判定。Q/CKSP0001S—20195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1.2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GB28050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7.2.2内用复合塑料袋真空包装,应符合GB9683的规定。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轻搬、轻放、防撞、防压、防潮,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物品和其他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产品堆放应有垫架,堆放整齐,离墙≥10cm,离地≥10cm。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以及易发潮的物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的产品保质期为9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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