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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S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CFS0005S-2019紫薯风味预拌粉2019-06-01发布2019-06-10实施广州市超福双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72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0日Q/CFS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超福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丽华。本标准于2019年06月01日首次发布。Q/CFS0005S-20191紫薯风味预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紫薯风味预拌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粘米粉、小麦淀粉、紫薯粉为原料,经混合、搅拌均匀、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紫薯风味预拌粉。本产品可用于制作肠粉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3食用小麦淀粉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生产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NY/T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Q/CFS0005S-201923.1.1粘米粉:应符合GB2715的规定。3.1.2小麦淀粉:应符合的GB/T8883、GB31637规定。3.1.3紫薯粉:应符合NY/T1884的规定。3.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及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预拌粉的香味,无霉味、酸味、无异味性状细粉状、结构松散、无发霉,无变质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4.0铅(以Pb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2总砷(以As计),(mg/kg)≤0.5铬(以Cr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g/kg≤5.0赭曲霉毒素A,μg/kg≤5.0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Q/CFS0005S-201935.1感官要求5.1.1色泽、性状、杂质: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5.1.2滋味和气味: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4总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7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8赭曲霉毒素A按GB5009.9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须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1k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Q/CFS0005S-20194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和标签。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合格时,判为合格产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后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7.1标志和标签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袋应符合GB9683、GB4806.7的规定。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贮存应离墙10cm,离地10cm。7.4.2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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