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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CTW0006S-2019代替Q/YCTW0006S-2016无糖酱油2019-07-01发布2019-08-01实施广州市白云区羊城调味食品厂发布Q/YCTW备案号:4401057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7日Q/YCTW0006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Q/YCTW0006S-2016。本标准与Q/YCTW0006S-2016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产品配方;——修改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广州市白云区羊城调味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茂南。本标准于2010年7月1日首次发布,于2013年7月1日第一次修订,于2016年7月1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7月1日第三次修订。Q/YCTW0006S-20191无糖酱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糖酱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小麦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水、食用盐、味精、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酵母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三氯蔗糖、苯甲酸钠,经微生物发酵而成的无糖酱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Q/YCTW0006S-20192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186酿造酱油GB/T23530酵母抽提物GB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黄豆、小麦粉应符合GB2715的规定。3.1.2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1886.171的规定。3.1.3三氯蔗糖应符合GB25531规定。3.1.4苯甲酸钠应符合GB1886.184的规定。3.1.5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3.1.6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应符合GB1886.64的规定。3.1.7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8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23530的规定。3.1.9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10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红褐色,有光泽滋味和气味味鲜,咸淡适口,具酱香、鲜肉香气,无不良气味,无异味性状浓度适中,澄清,无沉淀,不浑浊,无霉花浮膜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氨基酸态氮,g/100mL≥0.6Q/YCTW0006S-20193全氮(以N计),g/100mL≥0.9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10.0总糖,g/100mL≤0.5食盐(以氯化物计),g/100mL≤18总酸(以乳酸计),g/100mL≤2.5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μg/kg≤5.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5×1035×104大肠菌群,CFU/mL5210102沙门氏菌,/25mL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2100100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27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氨基酸态氮按GB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全氮、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按GB/T181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砷Q/YCTW0006S-20194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糖按GB5009.7、GB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食盐按GB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7总酸按GB/T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6.3.1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法抽样,抽样单位以最小包装计。6.3.2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不少于12瓶,质量不得少于0.5k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用于备查。6.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生产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氨基酸态氮、全氮、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总糖、食盐、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规定进行型式检验:Q/YCTW0006S-20195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供应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除外)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产品名称应标为“无糖酱油”7.1.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采用的玻璃容器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并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处,要有防虫、防鼠措施,应根据生产日期存放,不得靠墙着地,应置货架上,离地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在一起堆放。在符合本标准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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