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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Q/XZW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ZW0011S—2019人造稀奶油2019-05-01发布2019-06-01实施东莞市祥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9029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4日Q/XZW0011S—2019I前 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东莞市祥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坤梅。本标准于2019年05月01日发布。Q/XZW0011S—20191人造稀奶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造稀奶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食用植物油、动物油脂、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柠檬酸、特丁基对苯二酚、聚甘油脂肪酸酯、β-胡萝卜素、磷脂、硬脂酰乳酸钠、食品用香精,经乳化、加热、高压均质、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可塑性和流动性的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1886.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酰乳酸钠GB1886.17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甘油脂肪酸酯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789.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Q/XZW0011S—20192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9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26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脂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水分、脂肪含量不同分为Ⅰ型、Ⅱ型。3.1Ⅰ型:水分≤30%,脂肪≤60%。3.2Ⅱ型:水分≤50%,脂肪≤50%。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2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4.1.3动物油脂:应符合GB10146的规定。4.1.4食用盐:应符合GB2721、GB/T5461的规定。4.1.5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1886.65的规定。4.1.6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规定。4.1.7特丁基对苯二酚:应符合GB26403的规定。4.1.8聚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1886.178的规定。4.1.9硬脂酰乳酸钠:应符合GB1886.92的规定。4.1.10β-胡萝卜素:应符合GB8821的规定。Q/XZW0011S—201934.1.11磷脂:应符合GB28401的规定。4.1.12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4.1.13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白色、乳白色或乳黄色。滋味和气味具有良好的滋味和气味,无焦臭,无酸败及其他气味。性状均匀一致,无霉变和杂质。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Ⅰ型Ⅱ型水分/(%)≤3050脂肪/(%)≥6050食盐(以NaCl计)/(g/100g)≤2.5酸价(KOH)/(mg/g)≤1.0过氧化值/(g/100g)≤0.13总砷(以As计)/(mg/kg)≤0.1铅(以Pb计)/(mg/kg)≤0.1苯并[a]芘/(μg/kg)≤5.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010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2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100沙门氏菌500/25g--霉菌/(CFU/g)≤45Q/XZW0011S—20194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4789.18执行。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19646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执行。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5009.3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2脂肪按GB5009.6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3食盐按GB5009.4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2.4酸价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执行。6.2.5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执行。6.2.6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6.2.7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6.2.8苯并[a]芘Q/XZW0011S—20195按GB5009.27规定的方法执行。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4789.3的平板计数法测定。6.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的平板计数法测定。6.3.4沙门氏菌按GB4789.4的平板计数法测定。6.3.5霉菌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原材料入库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抽样,然后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1kg,分别用作感官要求检验、理化指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留样。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脂肪、食盐、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7.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按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余各项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Q/XZW0011S—20196b)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c)新产品试产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7.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标签8.1.1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1.2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产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8.2包装8.2.1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8.2.2直接接触产品的塑料包装袋(桶)应符合GB9683、GB4806.7、GB/T1000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8.3运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装、轻卸,避免重压。8.4贮存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场所或冷库贮存,低温冷藏。贮存时应离墙离地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的物品混贮。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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