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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YFQ/SYF0001S-2019畜肉类常温汤2019-03-30发布2019-04-01实施广州市食养坊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55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4日Q/SYF0001S-2019I前言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由广州市食养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卓思本标准在2019年03月3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委托加工方开平市华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蚬岗镇工业区A3区2号厂房E幢。Q/SYF0001S-20191畜肉类常温汤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肉类常温汤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鲜、冻畜肉(猪肉、牛肉、羊肉、兔肉)为主要原料,以八角茴香、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百合、薄荷、赤小豆、丁香、刀豆、代代花、淡竹叶、淡豆豉、阿胶、佛手、茯苓、蜂蜜、榧子、蝮蛇、覆盆子、甘草、枸杞子、高良姜、葛根、花椒、荷叶、黄芥子、黄精、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藿香、火麻仁、决明子、鸡内金、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桔红、桔梗、菊花、菊苣、橘皮、昆布、龙眼肉(桂圆)、罗汉果、莱菔子、莲子、马齿苋、木瓜、牡蛎、麦芽、胖大海、蒲公英、芡实、青果、肉豆蔻、肉桂、山药、山楂、沙棘、砂仁、桑叶、桑椹、酸枣仁、桃仁、乌梢蛇、乌梅、小茴香、小蓟、杏仁(甜、苦)、香橼、香薷、鲜白茅根、鲜芦根、薤白、玉竹、余甘子、郁李仁、鱼腥草、益智仁、薏苡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枳椇子、栀子、紫苏、紫苏籽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食盐、味精、植物油、酱油经原材料处理、高汤配制、装袋(罐)、灌高汤、密封、杀菌(灭菌)、成品包装等工艺制程的畜肉类常温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Q/SYF0001S-20192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T5737食品塑料周转箱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96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畜肉类(猪肉、羊肉、牛肉)应符合GB2707的规定。3.1.2八角茴香、白芷、白果、白扁豆、百合、薄荷、赤小豆、丁香、刀豆、淡竹叶、淡豆豉、阿胶、佛手、茯苓、蜂蜜、榧子、覆盆子、甘草、枸杞子、高良姜、葛根、花椒、荷叶、黄精、黑芝麻、槐花、火麻仁、决明子、鸡内金、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桔红、桔梗、菊花、菊苣、昆布、龙眼肉(桂圆)、罗汉果、莱菔子、莲子、马齿苋、木瓜、牡蛎、麦芽、胖大海、蒲公英、芡实、青果、肉豆蔻、肉桂、山药、山楂、沙棘、砂仁、桑叶、桑椹、酸枣仁、桃仁、乌梢蛇、乌梅、小茴香、小蓟、香橼、香薷、薤白、玉竹、余甘子、郁李仁、鱼腥草、益智仁、薏苡仁、栀子、紫苏、紫苏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3.1.3白扁豆花、枳椇子、黄芥子、槐米、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藿香、代代花、枣(酸枣、黑枣)、姜(干姜)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3.1.4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5杏仁(苦、甜)应符合GB19300的规定。3.1.6黑胡椒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7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3.1.8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3.1.9食盐:应符合GB/T5461、GB2721的要求。3.1.10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GB2720的要求3.1.11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Q/SYF0001S-20193形态粘稠适度,固形物分布均匀。密封完好,无泄漏色泽色泽正常滋、气味具有原料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质无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5总汞(以Hg计),mg/kg≤0.05镉(以Cd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固形物含量/%≥10食盐(以氯化物计)/%≤6N-二甲基亚硝胺/(μg/kg)≤3.0锡a(以Sn计),mg/kg≤250蛋白质,%≥1a仅限采用镀锡薄板包装容器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GB8950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照GB/T10786检查其包装和外观,用眼检查其外观和色泽、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铅按照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砷按照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汞按照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食盐按GB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镉按照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N-二甲基亚硝胺按照GB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7铬Q/SYF0001S-20194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固形物按GB/T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9锡按GB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蛋白质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过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产品出厂需经工程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商业无菌、净含量。6.3型式检验6.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d)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6.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1万包(盒)以下的数量取1-4包(盒),1万包(盒)以上的取5-8包(盒)。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合格的,判为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指标如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用的塑料袋、玻璃瓶或金属罐包装,塑料袋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的规定,金属罐应符合GB/T14251的规定,金属罐内壁涂层应符合GB4806.10的规定,表面须清洁,无锈斑,封口完整,卷边处无铁舌,不漏气、不胖罐,无变形。外包装用的塑料周转箱应符合GB/T5737的规定,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7.3运输Q/SYF0001S-20195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运输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运,应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存。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和靠近热源。产品贮存应离墙≥10cm,离地≥10cm。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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