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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LST0009S—2019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TLSTQ/STLST0009S—2019代替Q/STLST0009S-2016植物糖果2019-05-20发布2019-06-20实施汕头市利是堂保健食品厂发布备案号:4405015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8日Q/STLST0009S—2019Ⅰ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代替Q/STLST0009S-2013《植物糖果》。本标准与Q/STLST0009S-2013《植物糖果》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产品配方———修订了微生物指标、根据GB2762删除了总砷指标;———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汕头市利是堂保健食品厂提出。本标准由汕头市利是堂保健食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杰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STLST0009S-2013《植物糖果》、Q/STLST0009S-2016《植物糖果》。Q/STLST0009S-20191植物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金银花、胖大海、罗汉果、杏仁、枇杷、桔梗、菊花、橘皮、雪梨、西瓜、甘草、青橄榄(青果)为主要原料,经水提后,添加白砂糖、葡萄糖浆、食用香精、苋菜红(或胭脂红或柠檬黄或亮蓝或焦糖色(加氨生产)),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经熬糖、制片、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植物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188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亮蓝GB1886.2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胭脂红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47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苋菜红GB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3867鲜枇杷果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T19618甘草Q/STLST0009S-20192GB/T20885葡萄糖浆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B/T10062西瓜DB35/T501-2003鲜橄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金银花、胖大海、罗汉果、桔梗、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要求。3.1.2杏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和GB19300的要求。3.1.3枇杷:应符合GB/T13867的要求。3.1.4橘皮、雪梨:应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3.1.5西瓜:应符合SB/T10062的要求。3.1.6甘草:应符合GB/T19618的要求。3.1.7青橄榄(青果):应符合DB35/T501的要求。3.1.8白砂糖:应符合GB/T317和GB13104的要求。3.1.9葡萄糖浆:应符合GB/T20885和GB15203的要求。3.1.10食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3.1.11苋菜红:应符合GB4479.1的要求。3.1.12胭脂红:应符合GB1886.220的要求。3.1.13柠檬黄:应符合GB4481.1的要求。3.1.14亮蓝:应符合GB1886.217的要求。3.1.15焦糖色(加氨生产):应符合GB1884.64的要求。3.1.16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性状块形完整,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大小一致,厚薄均匀,无缺角、裂缝,无明显变形滋味及气味清凉适中,无异味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光亮,色泽均匀一致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还原糖(以葡萄糖计)/(%)12.0~29.0Q/STLST0009S-20193总黄酮/(mg/100g)≥50干燥失重/(%)≤10.0铅(以Pb计)/(mg/kg)≤0.4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3.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3.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样品于摊开的白纸上,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还原糖按GB5009.7规定的方法检测。5.2.2总黄酮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的方法检测。5.2.3干燥失重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测。5.4净含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Q/STLST0009S-20194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还原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和标签。6.3.2型式检验正式生产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每批按3/1000随机抽样,但每批应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6.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6.1.2出厂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6.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6.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2型式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6.3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执行。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销售包装的标签和标志按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藏说明、保质期、产品标准号。7.1.2外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包装箱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数量、毛重和净重、生产厂名称、地址。7.2包装Q/STLST0009S-20195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要求。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装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离墙不得低于30cm,离地不得低于10cm。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7.4.2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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