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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QYQ/QY0001S-2019湿面制品2019-03-25发布2019-04-25实施江海区虬邑食品小作坊发布备案号:4407012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QY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提出江海区虬邑食品小作坊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绍。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3月25日。Q/QY0001S-20191湿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面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为原料,添加食用盐、食用油、碳酸钠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辅料,经配料、搅拌、成型、包装等工序而成的湿面制品。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5小麦粉GB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B/T10292食用调和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QY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和GB2715的要求。3.1.2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3食用盐应符合GB/T5461、GB2721的要求。3.1.4食用油应符合GB2716或SB/T10292的要求。3.1.5碳酸钠应符合GB1886.1规定。3.1.6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气味和滋味具有该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不良异味性状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50酸度(中和10g样品消耗0.1mol/LNaOH的mL数,以湿基计)≤4.0铅(以Pb计),mg/kg≤0.18黄曲霉毒素B1,µg/kg≤5.03.4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Q/QY0001S-201935.1感官检验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盘中,用目测检查色泽、性状、杂质,鼻嗅其气味,熟制后品尝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6.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500g,且不少于1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出厂检验6.3.1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检验项目:本标准3.2、3.3、3.5的项目和标签。Q/QY0001S-201946.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净含量、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食用方法。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9683、GB4806.7、GB/T10004或GB/T21302的规定。7.2.2外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封口严密,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离墙离地10cm或以上,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物品混合贮存。7.4.2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24h,4℃以下条件下保质期为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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