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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LF0001S—2019代替Q/LF0001S—2016酸梅酱2019–03–01发布2019–04–30实施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连锋食品厂发布备案号:4406012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8日Q/LF0001S—2019I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本次修订与Q/LF0001S—2016主要差异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采用最新现行有效版本;——将“水分”指标由原来的“≤40g/100g”调整为“≤45.0g/100g”;——将“铅”指标由原来的“≤1.0mg/kg”调整为“≤0.95mg/kg”。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LF0001S—2016。本标准由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连锋食品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连锋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景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F01—2004、Q/LF01—2007;——Q/LF02—2004、Q/LF02—2005;——Q/LF0001S—2010、Q/LF0001S—2013、Q/LF0001S—2016。Q/LF0001S—20191酸梅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酸梅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青梅、白砂糖、辣椒、生姜、食醋为原料,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经打碎、调配、灌装而成的烹调用“非即食”酸梅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5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187酿造食醋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T30383生姜SB/T10337配制食醋Q/LF0001S—20192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青梅应符合GB2762、GB2763要求。3.1.2白砂糖应符合GB13104要求。3.1.3辣椒应符合GB/T30382要求。3.1.4生姜应符合GB/T30383要求。3.1.5食醋应符合GB/T18187或SB/T10337要求。3.1.6苯甲酸钠应符合GB1886.184要求。3.1.7原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相应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微黄色,红色椒片、浅红梅核和淡黄色姜丝清晰可见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酸甜可口,略带咸辣味,无异味、异嗅性状半透明浓稠物体,粘稠适度,无霉斑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45.0食用盐(以NaCl计)/(g/100g)≤6.0总酸(以乙酸计)/(g/100g)≤2.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5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3.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及表3要求。Q/LF0001S—20193表3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最大使用量苯甲酸钠/(g/kg)1.0(以苯甲酸计)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用目测、鼻嗅进行评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进行。5.2.2食用盐按GB/T5009.39规定进行。5.2.3总酸按GB/T12456规定进行。5.2.4总砷按GB5009.11规定进行。5.2.5铅按GB5009.12规定进行。5.2.6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规定进行。5.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进行。5.4苯甲酸钠按GB5009.28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料入库检验所有原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LF0001S—201946.2出厂检验6.2.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2抽样: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按每批产品总数的千分之一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得少于五个小包装件。6.2.3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总酸、净含量及标签。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结果中,所有出厂检验项目均为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净含量和标签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2抽样:按每批分别在货件不同部位随机抽样,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数量样品进行检验和留样。6.3.3型式检验为“技术要求”中除“原料要求”外的所有的项目和标签。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研制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改变时;c)生产设备改变时;d)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结果中,所有型式检验项目均为合格,判定本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净含量和标签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7标签与标志7.1标签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产地;c)配料表;d)净含量;e)生产日期;f)保质期及贮藏条件;g)产品标准号;h)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i)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j)生产许可证编号;k)注明“非即食”;Q/LF0001S—20195l)标注“营养成分”表。7.2标志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6388规定。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b)包装规格;c)数量;d)毛重和净重,kg;e)箱体尺寸,l×b×h,cm;f)生产日期;g)保质期;h)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i)“怕晒”、“怕雨”、“堆码层数极限”等符合GB/T191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8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包装产品小包装用符合GB4806.5的玻璃瓶密封包装,瓶盖应符合GB4806.7。运输包装用符合GB/T6543的瓦楞纸箱,箱内应有标明数量相符的食品和合格证。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8.2运输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措施,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重压,严禁抛掷。8.3贮存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并应有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8.4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计,产品的保质期为九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QLF 0001 S-2019 酸梅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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