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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KPSYQ/KPSY0001S-2019湿米粉2019-04-10发布2019-05-10实施开平市赤坎镇顺益河粉厂发布备案号:4407017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1日Q/KPSY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开平市赤坎镇顺益河粉厂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开平市赤坎镇顺益河粉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立毅。本标准于2019年04月10日首次发布,于2019年05月10日开始实施。Q/KPSY0001S-20191湿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米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饮用水为主要原料,加或不加食用植物油、食用淀粉、ε-聚赖氨酸盐酸盐,经相应工艺制成的湿米粉,本品为非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T5737食品塑料周转箱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ε-聚赖氨酸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年第5号)》Q/KPSY0001S-20192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原辅料不同,分为以下几类:3.1河粉以大米、饮用水、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ε-聚赖氨酸盐酸盐,大米经清洗、浸泡、磨浆,再与其他配料混浆、蒸粉、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湿米粉,本品为非即食产品。3.2调制湿米粉以大米、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ε-聚赖氨酸盐酸盐,大米经清洗、浸泡、磨浆,再与其他配料混浆、蒸粉、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湿米粉,本品为非即食产品。3.3濑粉以大米、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ε-聚赖氨酸盐酸盐,大米经清洗、浸泡、磨浆、再与其他配料混浆、蒸粉、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湿米粉,本品为非即食产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大米应符合GB/T1354、GB2715的要求。4.1.2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4.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4.1.4食用淀粉应符合GB31637的要求。4.1.5ε-聚赖氨酸盐酸盐应符合《关于批准ε-聚赖氨酸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年第5号)》的要求。4.1.6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和GB2763的要求。4.1.7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湿米粉的固有色泽,色泽均匀滋味及气味具有湿米粉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味、馊味、霉味及其他异味,口感有爽滑感,不粘牙,不夹生,无牙碜性状具有本品种固有形态,表面光滑,略有透明感,手感柔软有弹性,厚薄均匀,无粘连,无明显断裂或断条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和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5酸度,°T≤2.0铅(以Pb计),mg/kg≤0.1无机砷(以As计),mg/kg≤0.2黄曲霉毒素B1,μg/kg≤10.0Q/KPSY0001S-20193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2.0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大肠菌群,CFU/g5220102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6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检测样品至于一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无机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4789.1执行。6.3.2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4789.1执行。6.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4789.1执行。6.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KPSY0001S-20194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6个独立包装产品,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每批必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7.4.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大肠菌群项目每一个月检测一次。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4.2、4.3、4.4、4.5、4.6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6.2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7.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1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1.2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3保质期在24小时内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时间年月日时(例:2019年02月25日3时)。8.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复合袋应符合GB9683的要求,PE袋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周转箱应符合GB/T5737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Q/KPSY0001S-201958.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贮存温度不宜超过20℃。产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混放,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常温下保存保质期不超过24小时,0℃~10℃贮存保质期不超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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