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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TTQ/HTT0001S-2019代替Q/HTT0001S-2015植物类饮料2019-04-20发布2019-04-30实施惠州海天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3007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9日Q/HTT0001S-2019I前言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Q/HTT0001S-2015。本标准与Q/HTT0001S-2015相比,主要修订情况如下:---调整了产品配方。---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总砷理化指标。---下调铅、黄曲霉毒素B1理化指标限量值。---依据产品配方的特性增加了氰化物、脲酶试验理化指标。---更新了微生物指标的指示菌指标限量值。本标准由惠州海天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惠州海天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民声(惠州)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苑清、徐浩然、李林、罗运福、陈文财、游泽文、唐丽娜、姚志波、廖学良、罗远雄。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TT0001S-2015。本标准实施日期:2019年04月30日。Q/HTT0001S-20191植物类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类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植物类饮料。本产品可以直接饮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3玉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T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GB710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Q/HTT0001S-20192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NY/T285绿色食品豆类NY/T493胡萝卜NY/T777冬瓜NY/T963苦瓜NY/T1080荸荠GB/T35883冰糖QB/T4567黑糖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年版卫监督函[2012]306号《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3产品分类产品根据原辅料的不同进行分类如下:3.1竹蔗白茅根植物饮料:以饮用水、竹蔗或竹蔗汁、胡萝卜、马蹄、鲜白茅根、选择性的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或黑糖为原料。经清洗、熬煮提取、过滤、灭菌、灌装、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植物类饮料。3.2玉米须五指毛桃植物类饮料:以饮用水、玉米、五指毛桃、玉米须、选择性的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或黑糖为原料。经清洗、熬煮提取、过滤、灭菌、灌装、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植物类饮料。3.3葛根芦根白茅根植物类饮料:以饮用水、马蹄、鲜白茅根、葛根、鲜芦根、选择性的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或黑糖为原料。经清洗、熬煮提取、过滤、灭菌、灌装、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植物类饮料。3.4冬瓜薏苡仁植物类饮料:以饮用水、冬瓜、黄豆、薏苡仁、南杏仁、北杏仁、选择性的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或黑糖为原料。经清洗、熬煮提取、过滤、灭菌、灌装、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植物类饮料。3.5甜菜头植物类饮料:以饮用水、甜菜头、胡萝卜、苦瓜、选择性的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或黑糖为原料。经清洗、熬煮提取、过滤、灭菌、灌装、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植物类饮料。4技术要求Q/HTT0001S-201934.1原辅料要求4.1.1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4.1.2胡萝卜应符合NY/T493的要求。4.1.3冰糖应符合GB/T35883和GB13104的要求。4.1.4黑糖应符合QB/T4567和GB13104的要求。4.1.5竹蔗汁应符合GB/T31121的要求。4.1.6马蹄应符合NY/T1080的要求。4.1.7玉米应符合GB1353的要求。4.1.8冬瓜应符合NY/T777的要求。4.1.9苦瓜应符合NY/T963的要求。4.1.10黄豆应符合NY/T285或GB2715的要求。4.1.11竹蔗、鲜白茅根、鲜芦根、甜菜头应洁净、无腐烂、无污染。4.1.12五指毛桃应洁净、无霉变、无腐烂,并应符合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4.1.13玉米须应洁净、无腐烂、无污染,并符合卫监督函[2012]306号《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要求。4.1.14葛根、薏苡仁、杏仁(南、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5年版的要求。4.1.15以上原料均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及2763.1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产品所含主要原料提取后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于干燥洁净的烧杯内,在自然光下检查色泽、性状、杂质,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所含主要原料提取后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本产品呈液体状,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pH值2.5~7.0铅(以Pb计),㎎/L≤0.2锡(以Sn计)a,㎎/kg≤150黄曲霉毒素B1b,μg/kg≤5.0氰化物c(以HCN计),㎎/㎏≤0.05脲酶试验d阴性a仅适用于镀锡金属罐装产品。b仅限添加玉米的产品。c仅适用于添加杏仁的产品。d仅适用于添加黄豆的产品。Q/HTT0001S-201944.4微生物指标4.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植物类饮料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4.4.2非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注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表4致病菌指标名称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1、采样方法按GB4789.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要求。4.6净含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依本标准4.2执行。6.2理化指标6.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2pH值Q/HTT0001S-20195按GB5009.2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锡按GB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氰化物按GB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6.2.7脲酶试验按GB/T5009.183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商业无菌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3.2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3大肠菌群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4霉菌、酵母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5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应有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2每批必检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值、商业无菌(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非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大肠菌群(非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同时添加了黄豆的产品还必须检验脲酶试验指标。Q/HTT0001S-201967.3型式检验7.3.1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4章要求(除4.1外)的全部项目。7.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抽样方法样品应从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批次随机抽取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7.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7.6.3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7.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6.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签8.1.1包装箱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毛重和净重、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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