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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Q/GZDT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ZDT0001S—2019仙草松茸红豆龟苓膏2019-03-20发布2019-04-20实施广州德态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47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6日Q/GZDT0001S—2019I前 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广州德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德态食品有限公司和委托加工单位:梧州市双龙保健食品厂(普通合伙)(地址:梧州市钱鉴路大冲里10号第7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嘉雯。本标准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0日。Q/GZDT0001S—20191仙草松茸红豆龟苓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仙草松茸红豆龟苓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仙草、松茸、红豆、金银花、蒲公英、茯苓、甘草、槐花、乌龟、黑凉粉、白砂糖、蜂蜜为原料,经预处理[植物原料清洗、二次提取、混合过滤,乌龟(宰杀、去除内脏与外皮脚爪杂质,清洗干净)]、混合煮制、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可即食的仙草松茸红豆龟苓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Q/GZDT0001S—20192GB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19618甘草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1050绿色食品龟鳖类DBS45/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黑凉粉(干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2仙草:应符合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3.1.3松茸:应符合GB7096的规定。3.1.4红豆:应符合GB2715的规定。3.1.5金银花、蒲公英、槐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3.1.6茯苓:应符合GB70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3.1.7甘草:应符合GB/T19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3.1.8乌龟:应符合NY/T1050的规定。3.1.9黑凉粉:应符合DBS45/013的规定。3.1.10白砂糖:应符合GB/T317、GB13104的规定。3.1.11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3.1.12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2763.1的规定。Q/GZDT0001S—20193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均匀的棕褐色至黑褐色气味和滋味膏体柔软,可有与品种相符的固体颗粒,有少量糖液,不得有其他杂物、焦屑性状味甜、微苦,带有各种原料植物混合特有气味,具有龟苓膏独特风味,不得有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80pH值5.0~9.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4镉(以Cd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锡(以Sn计)a/(mg/kg)≤250a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微生物指标3.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4.2其他包装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菌落总数/(CFU/g)≤100霉菌和酵母/(CFU/g)≤50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Q/GZDT0001S—201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光线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杂质,用嗅觉鉴别其气味,再入口品尝其滋味,与感官要求对照鉴别。5.2理化指标5.2.1固形物按GB/T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pH值按GB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Q/GZDT0001S—201955.2.7锡按GB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商业无菌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2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大肠菌群按GB4789.3中平板计数法测定。5.3.4霉菌和酵母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每批随机抽取18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量不得少于500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检。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固形物、pH值、菌落总数、商业无菌(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6.5型式检验Q/GZDT0001S—20196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和标签7.1.1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外包装还应标明产品规格。7.1.2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GB28050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马口铁罐或塑料碗(杯)、玻璃瓶包装,铁罐其质量应符合GB/T14251的要求,内壁环氧聚酰胺树脂涂料应符合GB4806.10的要求;塑料碗(杯)其质量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4806.5的要求。产品包装形式也可视市场需求而定,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7.3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倒置,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产品应离地10cm、离墙20cm堆放,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在常温下,易拉罐装和塑料碗(杯)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其他定型产品保质期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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