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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G鱼香调味酱2019–05-05发布2019–06-30实施Q/GG0012S—2019代替Q/GG0012S—2016佛山市顺德区粤花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22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5日Q/GG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与Q/GG0012S—201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原辅料要求;——修改了“固形物”的指标;——修改了“铅”的指标;——删除了“酸价”的指标;——修改了微生物指标;——修改了检验规则。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粤花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辉灵。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GG0012S—2016。Q/GG0012S-20191鱼香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香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豆豉、小公鱼、辣椒、大蒜、白砂糖、食用盐、食用香精、香辛料、酵母抽提物、味精、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为原料,经调配、煮制、高温杀菌而制成的,可即食的用于佐餐的鱼香调味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23530酵母抽提物Q/GG0012S-20192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H/T1194大蒜QB/T2221八宝粥罐头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要求。3.1.2豆豉应符合GB2712要求。3.1.3辣椒应符合GB/T30382要求。3.1.4小公鱼应符合GB2733要求。3.1.5大蒜应符合GH/T1194要求。3.1.6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要求。3.1.7白砂糖应符合GB13104要求。3.1.8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23530要求。3.1.9食用盐应符合GB2721要求。3.1.10食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要求。3.1.11味精应符合GB2720要求。3.1.12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要求。3.1.13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要求。3.1.14所有原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和GB2763.1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深棕红色,色泽一致,有光泽滋味及气味辣味适中,鲜咸适口,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无异味组织形态可见清晰的条状物或块状物,油允许有轻微浑浊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Q/GG0012S-20193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g/100g≥70氯化物(以NaCl计),g/100g≤9.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应符合GB4789.1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固形物:按QB/T2221规定进行。5.2.2氯化物:按GB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过氧化值: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Q/GG0012S-201945.3.1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1070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所有原、辅料在入库之前都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或确认合格后,才能入库。6.2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进行,其余项目按足够检验用量的数目抽取小包装,样品一式两份,一份用作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用。6.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氯化物、过氧化值、微生物指标以及标签。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第3章除“原辅料要求”外的所有的项目和标签。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超过三个月,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则判定本次检验合格。如微生物指标、标签或净含量有不符合要求,则判定本次检验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允许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本次检验为不合格。7标签与标志7.1标签销售包装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并标注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产地;Q/GG0012S-20195c)配料表;d)净含量;e)生产日期;f)保质期及贮藏条件;g)产品标准号;h)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i)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j)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k)营养成分表。7.2标志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6388规定。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b)数量;c)生产日期;d)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e)符合GB/T191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8包装、运输和贮存8.1包装小包装用符合GB4806.5要求的玻璃瓶,容器口应严格密封,包装材料直接接触产品部分必须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要求。运输包装采用符合GB/T6543的瓦楞纸箱;一定数量的瓶装产品组成一箱,要求排列整齐,纸箱封口粘贴平直严密、捆扎牢固,附产品合格证或章。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8.2运输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措施,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重压,严禁抛掷。8.3贮存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并应有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计,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QGG 0012 S-2019 鱼香调味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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