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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论坛交流资料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英文名称】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标准编号】GB9670—1996【代替编号】GB9670-88【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时间】1996年1月29日【实施时间】1996年9月1日【内容】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2.1标准值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按此查看图片详细信息2.2卫生要求2.2.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第1页共2页食品论坛交流资料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2.2.3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2.2.4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2.2.5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2.2.6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2.2.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2.2.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李长善、尚翠娥、高文新、高国强。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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