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DBS63∕0002-20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稞酒
青海省地方标准DBS63DBS63/0002-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青稞酒2021年01月29日发布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1年04月30日实施DBS63/0002-2021前言本文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该青海省地方标准。本文件由青海省食品工业协会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食品工业协会、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声宝、李翊、喇录忠、苟锐锋、许锦文、王平、闫国凯、刘岩松、赵成元、南玥。本文件在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后发布并实施。本文件于2021年01月29日首次发布。DBS63/0002-202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青稞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青稞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本文件适用于以青稞(裸大麦)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等工艺生产的青稞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1小麦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10460豌豆GB/T10781.2清香型白酒GB/T11760裸大麦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109白酒工业术语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S63/0002-2021-2-3.1青稞酒以青稞(裸大麦hullessbarley)为主要原料(不少于70%),采用青稞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固态发酵、清蒸清烧、固态蒸馏、贮存陈酿、精心勾调而成的以乙酸乙酯为主体香且具有青稞粮香的复合香白酒。禁止添加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3.2青稞大曲以优质青稞(裸大麦)、豌豆、小麦等为原料,按传统制曲工艺制成的糖化发酵剂。3.3清蒸清烧原料蒸煮与酒醅蒸馏分步进行,即一次投粮,多次馏酒。4.产品分类根据酒精度的不同,产品可分为:高度酒:50%vol≤酒精度≤75%vol中高度酒:40%vol≤酒精度<50%vol低度酒:18%vol<酒精度<40%vol5.技术要求5.1原、辅料要求5.1.1水符合GB5749的规定。5.1.2青稞符合GB/T11760的规定。5.1.3豌豆符合GB/T10460的规定。5.1.4小麦符合GB1351的规定。5.1.5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定。DBS63/0002-2021-3-5.2生产工艺在传统工艺的基础上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相结合酿造而成,采用经贮存三个月以上的青稞大曲,酿造工艺为“清蒸清烧”,经发酵、蒸馏、量质摘酒、分级贮存、陈酿老熟,经过尝评、勾调、陈酿、理化指标及食品安全项目检测、感官品评合格后包装出厂。5.3感官要求高度酒、中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高度酒中高度酒低度酒检测方法色泽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GB/T10345香气清雅纯正,怡悦馥合,具有青稞酒特有香气清香纯正,淡雅舒适,具有青稞酒特有香气清香淡雅,具有青稞酒的香气口味醇厚丰满,香味谐调,回味怡畅,有馥郁青稞香绵柔醇和,香味谐调、余味绵长,有典型青稞香绵甜柔和,诸味谐调,余味爽净,有青稞香风格具有青稞酒独特风格注:a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5.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要求检测方法酒精度b(20℃)/(%vol)50~7540~5018~40GB5009.225酸酯总量c(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g/L)≥1.801.400.80附录A固形物/(g/L)≤0.40GB/T10345杂醇油(以正丙醇、异丁醇和异戊醇计)/(g/L)≤1.0GB/T10345注:b酒精度允许公差±1%vol;c按照45%酒精度折算;5.5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2757及表3的规定。DBS63/0002-2021-4-表3食品安全指标项目指标要求检测方法铅(以Pb计)/(mg/kg)≤0.30GB5009.12甲醇d/(g/L)≤0.50GB5009.266氰化物d(以HCN计)/(mg/L)≤5.0GB5009.36注:d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5.6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5.6.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5.6.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5.7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5.8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1、GB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个批次。7.2出厂检验7.2.1抽样方法和数量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每批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小包装产品进行出厂检验。7.2.2检验项目每批次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酸酯总量、固形物、甲醇、净含量。7.3型式检验7.3.1抽样方法和数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小包装产品作为检测样品。7.3.2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5.3-5.7规定的全部项目。DBS63/0002-2021-5-7.3.3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判定规则所测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一项不合格项目时,可从该批产品中两倍量抽样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型式检验不予通过。8.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8.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8.2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GB/T10346和GB/T191规定。DBS63/0002-2021-1-附录A(规范性附录)酸酯总量的计算方法A.1酸酯总量(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分别得到样品中总酸的含量,乙酸乙酯的含量和乳酸乙酯的含量。A.2计算方法样品中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按45%vol酒精度折算)的含量按式(1)计算:………………(1)式中:——样品中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按45%vol酒精度折算)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样品中总酸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样品中乙酸乙酯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样品中乳酸乙酯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升(g/L);——样品中实测酒精度,以%vol表示;45——折算酒精度,以%vol表示;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文标题:DBS63∕0002-20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稞酒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7720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