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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审〔2014〕2号)、《广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资审〔2017〕1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财务、会计准则和上级集团管理规定,对本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部门不得与公司财务部门合署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分管2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同时接受集团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集团审计部的统筹安排应积极配合、贯彻落实。第六条公司应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公司应配备专职(兼职)内审人员,数量须满足有效开展内审工作及实现分级复核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内部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二)资产、资源、存货等分配、处置、管理;(三)投资、基建管理;3(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第八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经营绩效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四)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评价工作;(六)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七)接受集团审计部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审计部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九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赋予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4(二)检查被审计部门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台账和现场勘查相关实物,查阅相关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会议记录;检查相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三)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四)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予以暂时封存;(七)提出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方式来开展审计及评价工作。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及培训费用,应当列入公司预算。5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集团审计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至少进行2次内审评价工作。另外,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有侧重点地进行专项审计工作。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方案,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或专项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十五条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包括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了解被审计部门的相关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审人员应当在审计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6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对被审计部门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与建议,出具《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表》。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表》前应当向被审计部门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表》的执行,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第十九条被审计部门若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表》有异议,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计划表》与被审计部门意见一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理。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和《内审评价发现缺陷及整改计划、整改进度表》,并按照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完成审议。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部门主管领导对部门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被审计部门应认真落实整改,并按7照规定时限报送整改报告。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事项,必须说明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进一步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可视情况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部门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8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奖惩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应建立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审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责令直接负责的部门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人员改正:(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9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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