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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国家公务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国家公务员创造优良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考核单位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对公务员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三条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科及科级以下的公务员。第二章考核指标第五条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德、廉实行一票否决式定性考核。能、勤、绩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中,实行定量考核。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绩效定量考核主要设置以下指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重点、难点工作情况;完成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第七条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上述考核指标,从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八条国家公务员的绩效量化为百分制,实行立体动态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自我考核;领导考核;群众考核。第九条自我考核指考核对象按月进行工作记载,并实事求是的进行自我评分。第十条领导考核指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按季度对其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分。经核实的个人工作记载作为评价考核对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科室正、副职的考核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科室正职的考核应征求单位正职领导意见。对科室副职的考核一般应征求科室正职意见。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科室正职负责,征求科室副职意见。第十一条群众考核指单位同职同级以及下级按年度对所有参加绩效考核的对象工作绩效进行评分。第十二条考核对象的得分按不同权重记入总分,满分为一百分.其中自我考核分占10%,领导考核分占30%,群众考核分占60%。综合得分=自我评分*10%+领导评分*30%十群众评分*60%第四章考核步骤及程序第十三条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成立考核组织。考核组织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干部和职工代表等组成,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考核组的职责是:提出本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结合考核情况,提出并审核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奖惩措施。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个人述职、测评。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统分。征求纪检、政风评议部门意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评价考核对象的德、廉情况,提出绩效和年度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本单位党委审定。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第五章考核等次的确定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绩效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60-69分的,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统效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一般应确定为称职等次。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等次根据绩效考核等次,综合评价其德、廉表现,对应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在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人选中,综合考核其德、廉表现,在规定的指标限额内评定、绩效期内的考核对象违反《XX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至三十九条中“不得有”的行为之一的;违反《XX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受理与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的7种情况之一的;违反党纪政纪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按相关规定直接定为称职以下考核等次。绩效考核中,在单位连续两年得分末位的年度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第十六条考核等次的确定由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考核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绩效考核,组织人事部门不审批考核结果。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七条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国家公务员,单位应给予表扬和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国家公务员,可享受疗养待遇;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向省里推荐记一等功,相应给予物质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市优秀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获“全市优秀公务员”称号的,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第十八条对基本称职的国家公务员,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年度单位月考核奖减半发放,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下年度单位月考核奖,降低职务,职、级工资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第十九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决定不服,可以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由各县区参照制定。省部属在宜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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