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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60B22备案号:44275-2015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2216—2014弱碱性粳米Weaklyalkalinerice2014-12-11发布2014-12-30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16—2014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粮食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廷会、宋长权、吴岩、罗蓰超、颜庭辉、冯锡仲、孙广友。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16—20141弱碱性粳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弱碱性粳米的土壤条件、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弱碱性粳米的生产、加工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50稻谷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GB/T5502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GB/T5503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82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GB/T15683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T17891优质稻谷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弱碱性粳米weaklyalkalinericepH范围为7.0~7.5的粳米。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16—201424土壤条件吉林省中西部的种植土壤为原始苏打草甸土、碱土与盐土复区等,经科学改良后形成的轻中度苏打盐化水稻土,耕层土壤含盐量为0.10%~0.50%,pH为7.5~8.5。5质量要求5.1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中加工精度、碎米与其中小碎米、不完善粒、杂质为定等指标。表1质量指标等级指标一级二级色泽米质半透明或透明,晶莹洁白,有光泽气味正常无异味,具有大米固有的气味加工精度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背沟有皮,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85%以上。黄粒米/%≤0.20.3不完善粒/%≤1.02.0垩白粒率/%≤1020总量/%≤0.200.25糠粉/%≤0.050.10矿物质/%≤0.010.02带壳稗粒/粒/kg≤12杂质稻谷粒/粒/kg≤12总量/%≤7.510.0碎米其中:小碎米/%≤0.30.5水分/%≤15.5品尝评分值/分≥805.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5.3卫生指标等级指标一级二级pH7.0~7.5直链淀粉(干基)/%13.0~18.013.0~19.0胶稠度/mm≥9080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16—20143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5.4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5.4.1原料应符合GB1350、GB/T17891的规定。5.4.2生产过程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4.3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5749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5.5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扦样应按照GB5491的规定执行。6.2色泽、气味应按照GB/T5492的规定执行。6.3加工精度应按照GB/T5502的规定执行。6.4黄粒米应按照GB/T5496的规定执行。6.5不完善粒、杂质应按照GB/T5494的规定执行。6.6碎米应按照GB/T5503的规定执行。6.7水分应按照GB/T5497的规定执行。6.8直链淀粉应按照GB/T15683的规定执行。6.9胶稠度、垩白粒率应按照GB/T17891的规定执行。6.10品尝评分值应按照GB/T15682的规定执行。6.11pH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16—20144参见附录A。7检验规则7.1组批、扦样应按GB5491规定执行。7.2检验分类7.2.1出厂检验7.2.1.1每批产品出厂时,均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和销售。7.2.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质量指标、pH值。7.2.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品种、加工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判定规则7.3.1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判定为非食用产品。7.3.2定等指标中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该等级质量要求的,则降为下一个等级;低于最低等级指标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表1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7.3.3pH值达不到要求的,判定为非弱碱性粳米。8包装、标签8.1包装8.1.1包装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8.1.2包装物应清洁、结实,包装容器封口应严密,不得破损、泄露。8.2标签8.2.1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8.2.2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8.2.3凡是采用本标准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9运输、储存9.1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9.2储存场所应满足清洁、干燥、防雨、防虫、防鼠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等污染物混存。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16—201459.3在满足上述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保质期应不低于3个月。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216—20146AA附录A(规范性附录)弱碱性粳米pH值检验方法A.1试剂实验用三级或三级以上蒸馏水(蒸馏水加热至沸腾排掉溶解的二氧化碳,冷却至18℃~25℃)。A.2仪器、设备A.2.1pH计:精度±0.05。A.2.2电子天平:感量0.01g。A.2.3锤式旋风磨。A.2.4量筒:100ml。A.2.5烧杯:200ml。A.2.6玻璃棒。A.3试样制备取混合均匀的样品80g~100g,用锤式旋风磨粉碎,粉碎后的样品一次通过CQ16号筛的应达95%以上。粉碎样品经充分混合后装入磨口瓶中备用。A.4操作步骤称取制备好的试样5.00g,精确至0.01g,于200ml烧杯中,用量筒加入95ml蒸馏水,然后用玻璃棒低速顺时针搅拌约30s,静止2min后,用玻璃棒在样品液中部微微搅动一下,让沉降的米粉变成悬浊状态,马上用pH计探头检测,按pH计读数键,读取测定值,然后用蒸馏水冲洗pH计探头。A.5结果表示每份样品应进行平行测试两次,两次测定结果符合重复性(A.6)要求时,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测定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一位。A.6重复性在同一实验室,由同一操作者使用相同设备,按相同的测试方法,在短时间内对同一被测对象相互独立进行测试获得的两次独立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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