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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众人物逃税案件的个人看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xx的税案通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此类涉税案件,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常为群众所不知,无论是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犯罪行为的认定,都须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此也构成了区分二者最直观的标准,就违法行为的认定而言,其依据主要是xx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就犯罪行为的认定而言,其依据是xx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并且严格遵从罪行法定主义,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逃税违法行为处罚的主要依据,根据该款规定,逃税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第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第二,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三,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逃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即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逃税违法行为的违法处罚仅限于此,若其构成犯罪则超脱此规范需另依刑法规范进行认定,故该款最后规定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明确区分逃税行为的违法处罚和刑事处罚。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其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综合该条三款规定,逃税罪客观要件主要为:第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处所谓的“欺骗、隐瞒手段”当然包括上述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三种逃税违法情形,除此之外的一切以逃税为目的并在客观上实现了逃税目的的不真实手段都应属之;第二,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便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对其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最低为百分之十;第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义务人不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上述三种情形同时具备外,逃税行为均不能认定为犯罪,质言之,只要是纳税人在刑事立案之前积极补缴所逃税额及其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或其逃税数额不足,或非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非采取隐瞒欺骗手段故意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的,均不可认定为逃税罪。对于xx逃税案而言,其采用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在客观上符合逃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前述逃税罪的前两项客观要件,但是因为其在税务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表现较好,并且因其之前未因逃税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若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便不符合上述逃税罪的第三项客观要件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反之则构成逃税罪,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予以定罪量刑。疫情之下,直播带货行业迎来井喷之势,但在互联网夹持之下实现高速发展的背后,却是乱象丛生,平台、主播、供货商、消费者各自的法律关系成纠结之实,不仅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困难,也使互联网法律空间的监管带来挑战,当然互联网本身也可以成为互联网法律监管的工具,此次xx逃税案的查处便是互联网大数据应用的结果,可谓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我们每一个人也都应该对此类涉税案件予以关注,并不是因为涉案对象是公众人物,而是其所逃税额在实质上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钱,因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每个人的纳税是形成国家财富的主要手段,而对于国家财富是全民共享之,共享的方式是社会福利或者基础建设等,也就是说xx所逃近7亿之多的应纳税款,可能就是你的奖助学金、可能就是一个城市地铁建设的国家投入、也可能是疫情之下疫苗的研究经费,此无一例外可能关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总而言之,我们是这个国家的主人,我们当然也是这个国家财富的实质拥有者,而唯有此种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能让我们成之为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人。
本文标题:网络主播逃税案件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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