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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简介•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创业板上市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创业板简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不上市的管理办法》(制订中)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简介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上创业板?“两高六新”企业:高科技、高成长,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模式企业,行业覆盖面较宽。注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兴业态《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重点推荐九大领域向创业板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九大领域: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审慎推荐八大领域应审慎推荐的领域主要是:(一)纺织、服装;(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四)交通运输;(五)酒类、食品、饮料;(六)金融;(七)一般性服务业;(八)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简介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上创业板?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主要体现在股本规模以及平均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更加关注成长性。中小企业板服务于已经或将要进入了成熟期、盈利能力比较稳定的企业,创业板服务虽然也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但更多处于成长期、创业期,刚刚开始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创业板注重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支持区域优势企业,更大范围地发挥资本市场示范作用。创业板推出的目标是为了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市场的主要风险有哪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诚信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投资者不成熟可能引发的风险–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带来的风险创业板简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中小板发行上市条件对比表项目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标准一标准二净利润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净利润最近三年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营业收入或现金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30%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或最近三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发行后股本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股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中小板发行上市条件对比表(续)项目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净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要求无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经营时间要求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中小板发行上市条件对比表(续)项目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主营业务、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对主营业务种类无限制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无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中小板发行上市条件对比表(续)项目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发行程序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无特别规定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上市的流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专业培训,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尽调与辅导申报审核路演发行上市改制与设立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上市的流程•制作申请文件并由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发行人对证监会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然后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改制与设立尽调与辅导申报审核路演发行上市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上市的流程•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核准,企业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改制与设立尽调与辅导申报审核路演发行上市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1、锁定期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上市后36个月,期间可在其之间转让•其他股东自上市后12月•登招股书一年前增资进入的新增股东股份自上市后12月•主板中小板:登招股书前一年以内增资进入的新增股东股份自股权工商登记日起36月•创业板: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前6个月内增资进入的新增股东股份上市后12个月内不能转让,12个月到24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主板中小板:登招股书前1年内自实际控制人转让来的新股东股份上市后36月•登招股书前自非实际控制人转让来的新股东股份自上市后12月•中小板创业板:高管股份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中小板规定半年之后的12个月内出售不超过50%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案例】步步高股份锁定承诺(1)控股股东步步高投资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股东张海霞及实际控制人王填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在遵守第1)项承诺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股东李晓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同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于2007年6月自步步高投资集团处受让取得的公司100万股股份。(4)股东王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于2007年9月自张海霞处受让取得的公司100万股股份。(5)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企业不存在未消除的同业竞争•绝对禁止。•同业范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解决同业竞争的可行思路:①相互转让;②转让给第三方;③承诺;④解释。•解释同业不竞争的可行思路:①细分产品;②细分市场;③细分客户;④行业惯例。【案例】同业竞争母公司为台湾H公司,存在同业竞争。2007年上半年,申请人销售收入1.1亿元人民币,H公司在大陆地区销售同类产品1.56亿元新台币,且在申请人的其他销售地区实现了2000万元新台币。为此,申请人及其母公司承诺按境内、境外进行区域划分同类经营业务,以规避同业竞争。但发审委员认为该区域划分将限制境内拟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3.关联交易: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使用、营业许可等生产经营环节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企业的重大依赖(关联交易及其定价)。•并非绝对禁止。•确有必要:非因不合理剥离而生,与行业特点有关;•程序合法:明确授权、合规决策;•定价公允:以与独立第三方价格来考察其定价水平,防止利益输送;•占比不大:一般以30%为把握尺度。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4.业务独立:发行人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不得依赖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和商标等的使用不得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土地、房产等配套设施如果全部和大部分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租赁的,应关注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案例】捆绑上市–公司本身从事纺织业务,2004年收购西北医疗,与纺织行业无任何关联,2005年和2006年西北医疗的利润占公司利润的比例均超过一半,近三年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如单独计算纺织行业,达不到上市标准,且公司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公司销售环节的独立性存在缺陷–公司委托控股股东衡远投资(在香港注册)代签销售合同和代收货款,代收货款金额较大,最近三年分别为10602万元、11195万元和2978万元,占同期纺织业务营业收入的79%、68%和18%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5.人员独立:申请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及领薪;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6.股权规范问题: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不存在重大纠纷;不允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工会持股、信托持股和委托持股的情况。【案例】2008年被否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瑕疵公司股东D分别从两家央企下属公司受让申请人8%和19.33%的股权,但均未获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点评:法律手续不完备【案例】2008年被否某企业——内部职工股权转让瑕疵某首发申请企业自然人股东38人收购了另外2900多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500万股份,但所签订的2900多份收购协议中存在转让人署名与股东名册姓名不符情况。同时,有举报信反映上述股份转让存在未经公司员工同意等情况。点评:申请人的股份转让存在潜在纠纷和瑕疵。此类事项易出现在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中,应注意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业板上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1.09年5月1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4、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5、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1.09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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