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2022企业中层领导管理办法
2021企业中层领导管理办法2021企业中层领导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人员队伍,推动A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公司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一)公司总经理助理;(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三)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四)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领导人员;(五)按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领导人员。第三条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四条项目公司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第五条合理确定公司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和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一)公司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根据总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部门核定人员编制数确定;(二)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三)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1人;(四)项目公司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超过6人,设总经理1人。第六条坚持在职数范围内按实际需要配备中层领导人员。第七条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符合条件的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工作实际,党组织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党组织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副书记。党组织书记担任项目公司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八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决策部署和集团党委决定,积极推进公司做强做优做大;(二)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队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敢于斗争,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第九条担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科技、金融、文化、党群等工作经历。(二)提拔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有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的,应当具有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有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正副职岗位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正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提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有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提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公司党委管理中层领导人员的,其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或同等规模企业相当职务层次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经历。(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项目公司党支部书记的,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二)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三)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领导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一条公开选拔(公开遴选、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等)领导人员的,按照公司党委审议通过的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明确任职资格条件。面向海外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国家、XX省、集团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明确任职资格条件。第四章选拔任用第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坚持以事择人、人岗相适,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注重大力发现培养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用好各年龄段领导人员。第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对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的人选,须调查个人诚信状况。第十四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注重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中层领导人员可以从公司内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集团系统、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现选拔,注重从中央企业、优秀地方国有企业、行业标杆企业交流引进,注意从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中考察选拔。第十五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流程:(一)充分分析研判和动议,提出工作方案;(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四)集体讨论决定;(五)依法依规任职。第十六条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一)公司主要领导成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集团党委已经研究决定或者集团党委组织部已经进行推荐考察,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等情况下,确需提拔、调整中层领导人员的;(二)越级提拔中层领导人员的;(三)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以下简称“配偶移居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五)选拔任用公司总监级以上领导人员(不含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外)、党委组织部部长、纪检室主任的;(六)除项目公司领导班子换届、重组整合等情形外,一次集中调整中层领导人员数量较大(超过公司党委管理中层领导人员职数15%)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中层领导人员的(不含退休、军转、挂职等任免情形);(七)破格提拔中层领导人员的;(八)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九)领导干部近亲属在公司系统提拔任用的;(十)中层领导人员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十一)中层领导人员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应当在动议前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第五项至第十一项应当在讨论决定前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第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在分析研判和动议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一)公司党委组织部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中层领导人员。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二)公司党委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三)公司党委组织部注意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等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四)公司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五)初步建议向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对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中层领导人员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公司党委组织部、纪检室对人选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为人选。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环节要严格核查把关。(六)履行“凡提四必”程序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召开公司党委书记专题会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如确有必要需公开选拔或者竞争上岗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七)沟通酝酿后,公司党委组织部就有关情况与职位分管领导沟通意见。(八)需要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的,应当在工作方案确定之后请示报告。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选意向的,应当在确定考察对象后及时上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需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取内部推选方式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一)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对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有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二)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
本文标题:2022企业中层领导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82200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