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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检察院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2.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3.反渎职侵权局。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4.侦查监督科。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5.公诉科。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6.监所检察科。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7.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8.职务犯罪预防科。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9.法律、政策研究室。协助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解决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和重大疑难案件等问题。10.检察技术科。负责对案件证据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复核等。11.司法警察大队。承担检察机关主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讯、看管和羁押工作;承担检察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有关资料整理编辑:人民检察官南靖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日期:2008-03-20]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务;处理机要文电;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进行政策法律方面的调查研究;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政治处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人事档案及劳动工资等;负责检察院对外宣传;组织实施检察人员岗位培训及学历教育;机关日常党务工作;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侦查监督科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包插括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及相关工作;研究侦查监督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公诉科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公诉检察事业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财物等犯罪案件、预审工作;负责与其他检察机关的侦查协作;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监所检察科负责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律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检察业务工作有关规定。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举报、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举报、控告、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举报、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工作有关规定。职务犯罪预防科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关规定。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作者:检察院时间:2009-01-08[打印][关闭][收藏]字体:大中小办公室(联系电话:84015611)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安排全院检察工作和本院机关重要会议和其他重大活动;负责起草机关综合材料,搞好检察宣传工作;承办机关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检察技术工作;负责财务装备工作。政工科(联系电话:84015612)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侦查监督科(联系电话:84015613)负责由县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和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公诉科(联系电话:84015616)负责对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承办应当由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并对一审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抗诉。反贪污贿赂局(联系电话:84015605)负责对辖区内或上级交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渎职侵权局(联系电话:84015606)负责对辖区内或上级交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监所检察科(联系电话:84015603)对看守所、劳教所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承办在押罪犯又犯罪案件和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在押人犯合法权益等犯罪案件。控告申诉检察科(联系电话:8406200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和刑事申诉、申请国家赔偿;对举报线索进行管理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查办县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和错案责任追究中复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工作。民事行政检察科(联系电话:84015602)对本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线索进行初查。职务犯罪预防科(联系电话:84015626)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指导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监察室(联系电话:84015622)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检察人员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检察人员违纪案件。司法警察大队(联系电话:84015607)执行传唤,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大庆高新区检察院机构设置及职能--------------------------------------------------------------------------------根据大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4个职能机构(部、科、局、队、室)。(—)政治部负责本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组织、人事工作,协助市院依法管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负责本院目标管理,争先创优,典型选树,表彰奖励等;负责本院宣传工作、检察人员专项业务培训和其它专门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干警的考勤工作。(二)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负责文件起草、核稿、工作协调、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和催办督办工作;负责编发工作简报;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撰写检察工作年鉴;负责通讯、保密、特约检察员联系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新闻发布会;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本院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协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和补选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负责协调、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工作。负责检察理论方面的研究;承办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中的意见搜集与提供;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负责案件督办及上级领导指示的落实。负责本院的物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本院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安全保卫等工作。(三)侦查监督科负责本辖区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四)公诉科负责承办应当由本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承办上级院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抗诉工作;负责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五)反贪污贿赂局负责立案侦查由本院管辖和上级交办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本辖区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工作情况、趋势和对策。(六)反渎职侵权局负责立案侦查应由本院管辖和上级院交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本辖区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趋势和对策。(七)监所检察科对指定监管场所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由本院管辖监管场所和上级院交办的发生在监管场所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负责承办由本院管辖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人员和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工作。对辖区内被判处管制、缓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假释的罪犯及相关单位的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八)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当事人申诉;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立案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做好息诉工作;对高新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九)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受理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和信访接待;依法查处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和对重要线索案件的初查;负责应由检察机关负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受理、立案调查、赔偿。(十)职务犯罪预防科负责辖区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日常工作;开展调查、分析,实施专项理论研究、对策研究,提出预防工作的措施、办法和检察建议;开展预防宣传和法律咨询;组织、协调检察机关
本文标题: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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