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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A章-地產代理(發牌)規例1章:511A地產代理(發牌)規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賦權條文L.N.328of199819/11/1998(第511章第56條)[1998年11月19日](本為1998年328號法律公告)條:1(已失時效而略去)L.N.328of199819/11/1998(已失時效而略去)條:2釋義L.N.29of200901/05/2009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現存從業員”(existingpractitioner)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包括資深從業員)—(a)他在緊接實施日期前的18個月內有至少3個月或合計共有至少3個月在香港進行地產代理工作;或(b)他在提出批給牌照申請當日正在香港進行地產代理工作,而該申請是在實施日期之前提出的;(1998年第353號法律公告)“專業測量師”(professionalsurveyor)指在實施日期為香港測量師學會會員或為《測量師註冊條例》(第417章)所指的註冊專業測量師的個人;“資深從業員”(seniorpractitioner)指在緊接實施日期前的7年內有至少6年或合計共有至少6年是在香港進行地產代理工作的個人;“寬免期”(concessionperiod)指於2009年5月1日開始並於2010年4月30日終結的期間;(2009年第29號法律公告)“實施日期”(implementationdate)指1999年1月1日;“獲准扣減款額”(authorizedreductionamount)就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而言,指在附表3第3欄中與有關牌照相對之處所列的款額;(2009年第29號法律公告)“營業詳情說明書”(statementofparticularsofbusiness)指由監管局按照第10條批給稱為營業詳情說明書的文件。條:3登記冊L.N.328of199819/11/1998監管局須用以下格式設立和備存本條例第13條所指的登記冊—(a)將有關事宜記錄在釘裝簿冊內或以其他可閱形式記錄;或(b)將有關事宜以可閱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記錄,但該等紀錄必須能以可閱形式重現。條:4表格L.N.328of199819/11/1998(1)附表1的表格是為施行本條例及本規例而訂明的。(2)根據本條訂明的表格—(a)須按照表格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第511A章-地產代理(發牌)規例2(b)須附同表格內所指明的文件及(如適用的話)訂明費用;及(c)若需在填妥後提交—(i)監管局;(ii)代監管局行事的另一人;或(iii)任何其他人,則須以表格內所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如此提交。條:5訂明費用L.N.147of200101/01/2002(1)為施行本條例及本規例,附表2第2欄各項事宜的訂明費用列於第3欄或第4欄(視屬何情況而定)中與其相對的位置。(2001年第147號法律公告)(2)如任何牌照因任何理由不再有效,根據本條繳付的費用均不予退還。(3)就由兩人或多於兩人以合夥形式在某地點經營的地產代理業務而言,如一名合夥成員已就該業務繳付某項費用,則該合夥的所有其他成員在該項費用方面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獲解除。條:5A在寬免期內生效的牌照的訂明費用L.N.29of200901/05/2009(1)第5(1)條並不就適用牌照的批給或續期而適用。(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就適用牌照的批給或續期而訂明的費用,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原定費用減去寬免款額。(3)凡為了根據本條計算費用,而准許扣除寬免款額,如在作出扣除後,有關的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的所有如此准許扣除的寬免款額以及所有根據第5B條退還的款額的總和,超出該牌照的獲准扣減款額,則就該牌照的批給或續期而訂明的費用,須加上該總和超出該獲准扣減款額之數。(4)第5(2)及(3)條適用於根據本條訂明的費用,一如它適用於根據第5(1)條訂明的費用一樣。(5)在本條中—“原定費用”(originalfee)指若非因第(1)款的規定,原應根據第5(1)條就適用牌照的批給或續期而訂明的費用;“適用月份數目”(numberofapplicablemonths)—(a)指適用牌照獲批給或續期的有效期的月份數目;或(b)如該月份數目並非整數,則指大於該月份數目的最小整數;“適用牌照”(applicablelicence)指有效期於寬免期內某個日期開始的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寬免款額”(concessionamount)—(a)就有效期不少於12個月但不多於24個月的適用牌照而言,指該牌照的獲准扣減款額;或(b)就有效期少於12個月的適用牌照而言,指將該牌照的獲准扣減款額,乘以適用月份數目在12中所佔的比率後所得款額。(2009年第29號法律公告)條:5B牌照費用的退還L.N.29of200901/05/2009(1)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a)在2009年5月1日前,某人已申請批給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或已申請將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續期,並已就牌照的批給或續期繳付訂明費用;(b)該人已根據本條例獲批給該牌照,或該人的牌照已根據本條例獲續期;而(c)在寬免期內,或在寬免期當中的任何時間,該牌照是有效的。第511A章-地產代理(發牌)規例3(2)監管局須應有關的人的申請,退還已就該牌照的批給或續期繳付的訂明費用,或退還該費用的某部分。(3)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將該牌照的獲准扣減款額,乘以有效月份數目在12中所佔的比率,即為須退還的款額。(4)如根據本條退還款額後,有關的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的所有按第5A條所訂准許扣除的寬免款額以及所有根據本條退還的款額的總和,超出該牌照的獲准扣減款額,則須從退還的款額中,扣減該總和超出該獲准扣減款額之數。(5)為第(2)款的目的而提出的申請,只可在寬免期內提出。(6)在本條中—“有效月份數目”(numberofvalidmonths)—(a)指牌照在寬免期內屬有效的月份數目;或(b)如該月份數目並非整數,則指大於該月份數目的最小整數。(7)就本條而言,在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根據本條例第27或30條被暫時吊銷期間,該牌照不屬有效。(2009年第29號法律公告)條:6最低年齡L.N.328of199819/11/1998任何個人除非在申請牌照當日已年滿18歲,否則無資格獲批給、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條:7持牌人的學歷及經驗L.N.181of200907/12/2009(1)除本條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外,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方可獲批給牌照或獲為其牌照續期—(a)他已完成中學五年級教育或同等程度的教育,並於緊接他申請批給牌照的日期前的12個月內在有關考試中考獲合格成績;或(aa)(如他所申請批給的牌照與他曾持有的牌照屬相同種類)他符合第(4A)款所述的規定;或(2001年第147號法律公告)(ab)(如他申請批給營業員牌照)他符合第(4B)款所述的規定;或(2001年第147號法律公告)(ac)(如他申請批給地產代理牌照)他符合—(2001年第147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181號法律公告)(i)第(4C)款所述的規定;或(ii)第(4CA)款所述的規定;或(2009年第181號法律公告)(b)就於2002年1月1日前提出批給牌照申請的個人而言—(i)他是現存從業員或資深從業員,且符合有關條件;或(ii)他是專業測量師並於緊接實施日期前的24個月內有至少12個月或合計共有至少12個月在香港進行地產代理工作;或(c)其有待續期的牌照是根據本款批給或續期的牌照。(1998年第353號法律公告)(2)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現存從業員或資深從業員可獲批給牌照,其牌照亦可獲續期,但該等牌照的有效期須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前屆滿,而該項批給或續期是附有規定的,即該等從業員須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前符合有關條件。(3)根據第(2)款批給任何人的牌照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後續期的先決條件為—(a)該人已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符合有關條件;或(b)監管局已根據第(4)款就該人批准延期,且—第511A章-地產代理(發牌)規例4(i)所延展的期間尚未屆滿;或(ii)在所延展的期間內,他已符合有關條件。(4)沒有在2002年1月1日前符合有關條件的現存從業員或資深從業員如令監管局信納他沒有如此符合有關條件是由於有特殊情況(包括他因健康欠佳而喪失工作能力),而監管局認為不批准將他符合有關條件的限期延長會屬苛刻和不公正,則監管局可批准將該限期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或之前。(1998年第328號法律公告)(4A)第(1)(aa)款提述的規定為—(a)申請人在有關期間內提出申請;及(b)如他曾持有的牌照的批給或續期附有規定,要求他在該牌照所指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前符合有關條件,則他已符合該規定。(2001年第147號法律公告)(4B)第(1)(ab)款提述的規定為—(a)申請人—(i)持有地產代理牌照;或(ii)曾持有地產代理牌照,並在有關期間內提出申請;及(b)如他持有或曾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牌照的批給或續期附有規定,要求他在該牌照所指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前符合有關條件,則他已符合該規定。(2001年第147號法律公告)(4C)第(1)(ac)(i)款提述的規定為—(2009年第181號法律公告)(a)申請人—(i)持有營業員牌照;或(ii)曾持有營業員牌照,並在有關期間內提出申請;及(b)(i)他持有或曾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牌照是根據第(1)(a)款批給的,或是如此批給並根據第(1)(c)款續期的;及(ii)他曾在某時間在地產代理資格考試中考獲合格成績;或(c)(i)(A)他持有或曾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牌照是根據第(1)(b)(i)款批給的,或是如此批給並根據第(1)(c)款續期的;或(B)該牌照的批給或續期附有規定,要求他在該牌照所指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前符合有關條件,而他已符合該規定;及(ii)(A)他曾在某時間在地產代理資格考試中考獲合格成績;或(B)如他是資深從業員,則他已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地產代理訓練課程;或(d)他持有或曾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牌照是根據第(1)(b)(ii)款批給的,或是如此批給並根據第(1)(c)款續期的。(2001年第147號法律公告)(4CA)第(1)(ac)(ii)款提述的規定為申請人—(a)持有學會註冊證;及(b)已完成根據第(4CB)(a)款提供的訓練課程,並於緊接申請日期前的12個月內,在根據第(4CB)(b)款主辦的考試中考獲合格成績。(2009年第181號法律公告)(4CB)監管局—(a)可就根據(b)段主辦的考試的科目,向學會註冊證持有人提供訓練課程;及(b)可為學會註冊證持有人主辦考試,以測試該人在香港進行地產代理工作的稱職程度。(2009年第181號法律公告)(4D)在第(4C)(b)及(c)款中,“地產代理資格考試”(qualifyingexaminationforestateagents)及“地產代理訓練課程”(trainingcourseforestateagents)分別指獲監管局依據第(5)款指明為該考試的資格考試及如此指明為該課程的訓練課程。(2001年第147號法律公告)(4E)為施行第(4A)、(4B)及(4C)款,如批給牌照的申請是在自以下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提出,申第511A章-地產代理(發牌)規例5請人即屬在有關期間內提出該申請—(a)如屬申請人曾持有的牌照被暫時吊銷的情況—(i)(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該項暫時吊銷的生效日期;(ii)(如該項暫時吊銷在該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失效)該有效期屆滿翌日;(b)(在其他情況下)該牌照因為其有效期屆滿或其他理由而失效當日。(2001年第147號法律公告)(5)在本條中—“有關考試”(relevantexamination)—(a)就地產代理牌照而言,指地產代理的資格考試;(b)就營業員牌照而言,指地產代理的資格考試或營業員的資格考試,而該等考試須與地產代理工作有關並由監管局在局長批准下藉憲報公告指明的;(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符合有關條件”(com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