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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犐犆犛53.060犑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犜38893—2020工业车辆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犐狀犱狌狊狋狉犻犪犾狋狉狌犮犽狊—犛犪犳犲狋狔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犵狊狔狊狋犲犿20200602发布202012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嘉晨电器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欣、唐超、尚洪、李飞、赵春晖、毕胜、陆时明、许超、李明辉、吴占稳、马超、谢锟、傅敏、曾龙修、陈黎升、刘开登、杨荣、王胜乾、路振坡、马彪、周志龙。Ⅰ犌犅/犜38893—2020工业车辆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构成、内容、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本标准适用于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三向堆垛式叉车,其他类型的工业车辆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104.1 工业车辆 术语和分类 第1部分:工业车辆类型GB/T10827.1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3 术语和定义GB/T6104.1和GB/T1082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狊犪犳犲狋狔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犵狊狔狊狋犲犿对工业车辆工作过程进行监控,能够对运行参数和状态进行记录并管理的系统。3.2 信息源 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狊狅狌狉犮犲为满足工业车辆安全要求而采集的运行参数和状态。3.3 信息采集单元 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犮狅犾犾犲犮狋犻狅狀狌狀犻狋用于信息源采集的装置。3.4 信息处理单元 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狆狉狅犮犲狊狊犻狀犵狌狀犻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计算和处理的装置。3.5 控制输出单元 狅狌狋狆狌狋犮狅狀狋狉狅犾狌狀犻狋向工业车辆执行机构输出控制信号的装置。3.6 信息存储单元 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狊狋狅狉犪犵犲狌狀犻狋存储图形、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的装置。3.7 信息显示单元 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犱犻狊狆犾犪狔狌狀犻狋以图形、图像、文字、声光等方式输出信息的装置。1犌犅/犜38893—20203.8 信息输出接口单元 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狅狌狋狆狌狋犻狀狋犲狉犳犪犮犲狌狀犻狋向上级或下级单元输出信息的装置。3.9 远程传输单元 狉犲犿狅狋犲犻狀犳狅狉犿犪狋犻狅狀狋狉犪狀狊犳犲狉狌狀犻狋与远程服务器通信的装置。3.10 监控系统综合误差 犮狅犿狆狉犲犺犲狀狊犻狏犲狊狔狊狋犲犿犲狉狉狅狉监控系统测量值和设定值的最大相对误差。3.11 远程监控中心 狉犲犿狅狋犲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犵犮犲狀狋犲狉由远程服务器接收远程传输单元传输来的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监控管理的装置。3.12 工作时间 狑狅狉犽犻狀犵狋犻犿犲工业车辆通电期间,每个工作状态所对应的具体时间,即为记录一个工作状态时的时钟时间(年/月/日/时/分/秒)。3.13 盲区 犫犾犻狀犱犪狉犲犪工业车辆操作者位于正常操作位置,其视线被车体或货物遮挡而影响正常操作的不能直接观察到的区域。注:盲区可分为前盲区、后盲区。4 监控系统的构成4.1 监控系统应由硬件和软件组成,其功能单元应包括:信息采集单元、信息处理单元、控制输出单元、信息存储单元、信息显示单元、信息输出接口单元等。注:本监控系统是工业车辆电气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非独立产品。4.2 监控系统结构模式应如图1所示。图1 工业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结构模式2犌犅/犜38893—20205 监控内容5.1 监控系统的信息采集单元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监控系统信息采集单元序号信息采集单元平衡重式叉车电动内燃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电动内燃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三向堆垛式叉车1起重量传感器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2起升高度传感器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应配置(低位车宜配置)3门架倾斜角度传感器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4运行速度传感器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宜配置(电控发动机应配置)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应配置宜配置(电控发动机应配置)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应配置5人员感应传感器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6车轮转向角度传感器应配置宜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应配置7人员警示装置a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宜配置8停车制动状态传感器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9操作者站/坐姿传感器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宜配置(电液换向应配置)应配置(步驾式宜配置)应配置宜配置(电液换向应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应配置10倒车状态传感器应配置应配置不适用应配置应配置宜配置宜配置应配置11操作权限信息采集器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12视频装置额定起重量8000kg及以上或起升高度大于6.5m时应配置,其他宜配置 a包括警示灯、示廓灯或其他声光报警装置。5.2 监控系统中的监控内容应符合表2、表3和表4的要求。表2 工业车辆监控参数序号监控参数平衡重式叉车电动内燃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电动内燃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三向堆垛式叉车1起重量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2起升高度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应监控(低位车宜监控)3犌犅/犜38893—2020表2(续)序号监控参数平衡重式叉车电动内燃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电动内燃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三向堆垛式叉车3门架倾斜角度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4运行速度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宜监控(电控发动机应监控)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应监控宜监控(电控发动机应监控)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应监控5人员感应距离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6车轮转向角度应监控宜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应监控表3 工业车辆监控状态序号监控状态平衡重式叉车电动内燃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电动内燃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三向堆垛式叉车1作业区域警示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宜监控2停车制动状态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3操作者站/坐姿状态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宜监控(电液换向应监控)应监控(步驾式宜监控)应监控宜监控(电液换向应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应监控4倒车状态应监控应监控不适用应监控应监控宜监控宜监控应监控5操作权限信息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应监控表4 工业车辆视频监视区视频监视区平衡重式叉车电动内燃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电动内燃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三向堆垛式叉车盲区前盲区后盲区额定起重量8000kg及以上时应采集,其他宜采集。起升高度大于6.5m时应采集前盲区,其他宜采集。人上行式三向堆垛式叉车不适用。6 监控系统的要求6.1 总则监控系统应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安全监控管理功能。6.2 使用环境条件监控系统应满足工业车辆的实际使用环境条件要求。4犌犅/犜38893—20206.3 综合误差在工业车辆实际使用工况下,监控系统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6.4 通信协议要求6.4.1 系统的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6.4.2 与安全监控参数和状态有关的通信协议应是对外开放的。6.5 记录和控制功能6.5.1 监控系统应按表1的要求配置信息采集单元。6.5.2 监控系统应具有记录和可追溯的功能。6.5.3 监控系统在开机时应具有自检功能。6.5.4 监控系统在自身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6.5.5 工业车辆在运行时监控系统应具有警示和提醒功能。6.5.6 当监控系统检测到操作者离开操作位置且工业车辆处于非停车制动状态时,监控系统应发出报警。6.5.7 当工业车辆安装有对应监控装置时,工业车辆应具有如下控制功能,并发出警示信息:a) 当监控系统检测到工业车辆的实际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系统应报警;b) 对于电动工业车辆,监控系统应根据检测到的起升高度,对工业车辆运行速度做对应速度限制;c) 对于电动工业车辆,当监控系统检测到工业车辆转弯时,应能实现自动降速;d) 当监控系统检测到操作者离开操作位置时,工业车辆的行走动作和作业动作应被锁止,机械换挡内燃工业车辆除外;e) 当监控系统感应到人员与工业车辆的距离小于所设定的安全作业距离时,工业车辆应发出警报,并能实现自动降速。6.5.8 当有远程监控要求时,应增加远程传输单元。6.6 信号接口要求信号的常用接口形式如下:a) 开关量信号接口;b) 模拟量信号接口;c) 脉冲量信号接口;d) 总线数据信号接口;e) 无线数据信号接口。6.7 信息采集和信息存储要求6.7.1 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应满足实时性要求,存储应满足有效性要求。6.7.2 监控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应包含数据或图像的时间和日期。6.7.3 监控系统的信息存储单元在关闭电源或供电中断后,其内部的所有信息均应被保留。6.7.4 监控系统应在存储容量达到设定的存储时间前提示管理人员提前备份保存。6.7.5 对于开关量数据,运行周期内监控系统至少对变化的数据进行顺序存储,对于其他数据,运行周期内监控系统的存储周期不应大于2s。6.7.6 监控参数及状态存储容量不应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视频存储容量不应少于48h。5犌犅/犜38893—20206.8 显示要求6.8.1 监控系统应保证显示信息在车辆使用环境条件下清晰可辨。6.8.2 监控系统应具有工业车辆作业状态的实时显示功能,能以图形、图像、图表或文字的方式显示工业车辆的工作状态和工作参数。6.8.3 监控系统显示的文字应有简体中文。6.9 管理权限要求6.9.1 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经授权。6.9.2 工业车辆操作者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经授权。7 检验方法7.1 起重量工业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对试验载荷进行起升操作。选取额定起重量的60%、70%、100%作为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检查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并显示的起重量数值,并验证综合误差是否满足要求。7.2 起升高度工业车辆在空载状态下进行起升操作。选取最大起升高度的20%、50%、80%作为试验起升高度,试验过程中检查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并显示的起升高度数值,并验证综合误差是否满足要求。7.3 门架倾斜角度将门架倾斜至任意位置。各选取两种不同角度位置进行前倾和后倾操作,试验过程中检查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并显示的门架倾斜角度数值,并验证综合误差是否满足要求。7.4 运行速度使车辆以稳定的速度行驶。各选取两种不同运行速度前进和后退,试验过程中检查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并显示的运行速度数值,并验证综合误差是否满足要求。7.5 人员感应距离在工业车辆行进方向上设定障碍物(模拟人),驾驶工业车辆缓慢驶向障碍物,试验过程中检查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并显示的障碍物与工业车辆之间的距离,并验证综合误差是否满足要求。7.6 车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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