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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研究人员的创造精神,促进研究人员合理流动,建立研究工作的岗位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研究职务是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研究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第三条各研究院、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第二章职务名称和任职条件第四条研究人员的职务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实习员为初级研究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研究职务,副研究员、研究员为高级研究职务。第五条受聘人员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国家的需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有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第六条任职条件一、研究实习员1.获得硕士学位者,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2.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年见习期满,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①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②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③能阅读一个文种的外文专业书刊。二、助理研究员1.获得博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研究员。2.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研究员:①对本学科、本专业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门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地掌握本门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能独立地设计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工作;②取得过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有明显成绩,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或在上述之一工作中起主要作用,能指导初级研究人员进行工作;③能熟练地阅读外文专业书刊(对从事不同类型研究工作的人员,外文要求可有所不同)。三、副研究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副研究员:1.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2.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3.取得过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提出反映这些成果的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取得系统的又有较大学术或实践意义的科学积累,或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学论文,或在上述之一成就中起关键作用;4.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5.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科技人员、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四、研究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研究员:1.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4.培养出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和科技人员,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第七条对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研究人员,在聘任各级研究职务时可不受第六条中规定的学历和资质的限制。第三章研究职务的职责第八条研究实习员的职责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承担并按需要完成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对研究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负责写出研究、实验报告。第九条助理研究员的职责制定研究方案,独立地进行研究工作,写出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积极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定期报告本人的研究工作,指导初级科技人员工作。第十条副研究员的职责选定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指导和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著,积极组织推广研究成果的工作。定期报告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研究生,指导中、初级科技人员的工作。第十一条研究员的职责提出有重要学术或实用意义的研究课题,在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写出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论著。负责指导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或提出学科发展规划。举办高水平的科学讲座。培养研究生,指导科技人员工作。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十二条研究院、所成立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研究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工作。高级研究人员的任职条件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级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授权确定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职务的评审。中级以下研究人员的任职条件评审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行决定。第十三条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下级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评审委员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进行同行专家评议。第十四条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十五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应由学术上造诣较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第十六条负责评审高级研究职务的评审委员会应由高级专家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评审研究员职务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研究员(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组成。第十七条研究职务聘任工作应形成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限额进行评审和聘任。第五章聘任的程序、权限和方法第十八条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的科学的考核制度和业务考绩档案制度,把考核业务和考察科学道德,思想品德表现结合起来,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研究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研究方向和需要,按照高级研究职务的限额和高级与中、初级人员的比例,由行政领导从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聘任或任命,工作需要时也可进行公开招聘。第二十条应聘人员需要递交的材料一、研究所内人员;l.《专业职务聘任呈报表》;2.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3.全部论著和工作报告目录;4.本人对应聘后工作的设想。二、研究所外人员除递交以上材料外,还应递交以下材料;l.研究工作简历;2.所在单位对本人的工作、品德鉴定(由所在单位密封寄出);3.健康证明;4.学历、学位证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高级研究职务前,研究所应请同行专家对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和成绩贡献提出评价意见。第二十一条聘任权限各级研究职务的聘任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行决定。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一般应由国务院部委、省一级机构审批。中、初级研究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高级研究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职务时,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评审后,由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任职条件进行表决。评委会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会议,表决票数应在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通过任职条件审查。第二十三条研究人员一经聘任,应由聘任单位向其颁发专业职务聘书(简称聘书),聘书的格式由各部门自行确定。第六章待遇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单位对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聘任。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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