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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述职报告 > 论司法警察之职能与机制完善
1论司法警察之职能与机制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它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能作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它部门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的法院工作中,却有很多人甚至法院工作人员对法警的工作本身和重要性都存在着误解,认为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个别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不是很重视,同时还有部分人对法警工作存在一些偏见。忽视了法警工作在整个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一、司法警察的概念世界各国对于司法警察的含义及其职能有着不同的解释与理解,在英美法系,司法警察实质上是刑事警察,相当于我国公安的人民警察,主要行使侦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在日本,学者把警察活动大体分为行政警察活动和司法警察活动,如根据法国刑诉法第15条规定,法国司法警察主要包括:司法警官、司法警察和助理司法警察、被法律授予一定司法警察职责的警察,行政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劳动就业监察员、竞争委员会、消费委员会、打击欺诈委员会及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也被法律赋予一定司法警察职责。但在有的国家如俄罗斯联邦司法2警察负责警卫法院,保障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安全,拘传证人到庭,保障各级法院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定义是指隶属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秩序的执法人员,它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与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法院司法警察则是指隶属于人民法院内部,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使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维护审判机关的审判、执行秩序,保障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人民警察,它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院安全和审判秩序的重要工具。二、法警工作的特点及职能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其他人民警察所具有的共性,介由于法院司法警察是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它又具有自己独特和特点。如司法警察专属于人民法院,受本院院长和上级警队双重领导,不能从事于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以外的非法院警务工作和活动,是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的,离开法院它是不可能独立存在和发挥其职能的,这是司法警察的专属性特点。第二,相对于公安等其他人民警察可依照相应的执法程序主动行使警察权,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则必须在法官的指令下行使职权,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被动性、依附性的特点。第三,司法警察根据职责和要求和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不但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司法警察专业技能。3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法院司法警察的八大职能: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6、参加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与功能,即警卫功能、执行功能及审判工作的其他辅助功能。总结起来就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一)、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的职能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来投资的项目不断增多,各种重点项目建设在各地的全面启动,使当地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触及到了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土地征用补偿,城市房屋拆迁,因拆迁引起的拒迁等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越来越多,纠纷各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各种社会矛盾大量涌现,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升华,青少年犯罪、打劫、贩毒、杀人等案件也逐年攀升,给各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也给身处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上的司法干警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作用主要是担负着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押解、看管、值庭工作;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被羁押的被告人强制提解、押送、看管以及庭审期间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执行死刑、突发事件的处置是司法警察工作中重要使命。(二)、司法警察在民事审判中的职能作用4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有庄严肃静的审判环境和安定良好的审判秩序;同时合议庭的审判法官、参与开庭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需要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需要维护,这些都是与司法警察的警卫工作息息相关。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已经表明司法警察在民事案件职能作用。1、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由法警代替书记员送达,更加机动灵活,避免了承办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庭前直接接触,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2、值庭。民事案件的审理很多都牵扯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出现出现双方当事人争吵或打架;有些无理上访、有精神疾病者出没于法院或参与旁听;更有当事人,声称法官判决若对自己不利就会做出过激行为,使法官无安全感,对此法官却无能为力。随着最近发生在全国一些法院的扰乱法庭秩序、自杀和枪杀等恶性突发事件后,更加突显出法警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值庭的重要性。如当事人不听审判人员劝导、训戒,扰乱法庭秩序时,法警可以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案件审理。3、财产保全。由法警进行财产保全,更有利于树立法官公正、威严的形象,体现出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的超脱性、权威性。4、执行工作、拘抟和司法拘留等其他工作。在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司法警察在承办法官作出裁定、判决等法律文书后依照裁定或判决开展执行工作,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使法官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符合现代司法改革的要求。同时由法警执行担任拘传任务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另外执行司法拘留等工作,也是法警的重要职责之一,认真、正确、及时地完成好,有利于制裁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及相关群众,树立司法权威。三、我国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不足5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都基本上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支队,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相应的成立了司法警察总队,人员管理基本到位,警治权利已基本设置,队伍逐渐发展壮大,全国统一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同时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日趋完备。这包括法律保障、物质技术保障、社会保障和生活待遇保障,为法院司法警察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了保障,但与此同时我国法院司法警察也存在不足和缺陷。(一)、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通畅在现行体制下,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为法院增加结案数量,并且在押解工作中所需的装备开支和警务保障开支都占用了法院公共经费中的相当部分,同时由于司法警察的从属地位也就导致了法警部门难以真正受到重视。尤其是随着进入法官队伍门槛的抬高,多数司法警察成为法官的可能性较小。在法院,没有法官资格前途就不那么乐观,再加上法警部门内部职位有限,许多法警辛苦几十年也可能只是一名普通警察,很容易使法警对自己的前途丧失信心,从而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也大打折扣。(二)、用人机制不完善人员结构不合理目前,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职工转干,构成了司法警察队伍的主要成分,这种成份构成本身就使司法警察在个体素质上存在很大差异。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多少中级法院法警支队进行正常的正规教育培训,基层法警大队就更不存在教育培训这门专业课6了。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法官培训中心,但司法警察却往往被排斥在法官培训中心的大门之外。(三)、聘用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明显隐患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作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的要求,为实现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最高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聘任制司法警察从编制使用、合同签订、组织管理到履行职责和工资福利待遇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认识不一致,重视的程度不一致,造成个别地方聘任制司法警察能解决编制,落实待遇,能较好的调动和发挥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积极性,但大部分地方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属于临时用工性质,有些地方甚至连基本的医保、社保等劳动保险都得不到落实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象走马灯一样轮换不停,队伍很难稳定,作用难以发挥。四、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一)、推行司法警察职业化选人机制健全准入制度造成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年龄老化、人员结构不合理、素质参差不齐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司法警察任人机制不科学。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改革司法警察准入制度。司法警察从事的是专业比较强的工作,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因此司法警察准入必须严格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从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人员择优录用,并通过司7法警察任职的专业培训合格取得资质证明后方可任命为司法警察。其次是实行司法警察定岗定员制度,保持队伍相对稳定。长期以来,司法警察人员结构老化的问题大多都依靠招聘年轻聘用法警来解决。但是编制不稳定以及福利待遇不公等导致聘用法警会觉得同工不同酬,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人员进出一直处于漂浮、不稳定状态,队伍相对稳定性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无疑是法院内部的一在损失。因此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的改革,将法院内部人员系统实行分类管理,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按照年龄层次、能力素质进行科学合理的梯次配备,实现定岗定位,分类管理。(二)、强化组织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是保障和服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法警队伍的结构要科学合理,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深入,对法警的要求也将更加严格。每年对司法警察进行业务考核,淘汰合格或有违规问题人员;调动年龄偏大、不适合法警工作的人员到法院其他部门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对司法警察管理实行严格的、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是警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完成任务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障。(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加强对司法警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使司法警察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虽然隶属于服务保障部门,但它也是人民法院整个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执法能力建设也同样需要各方面的关心和重视。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司法8警察担负的职责和任务也将越来越重,其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将愈加明显和突出。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总之,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内务保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使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同时法院对司法警察保障要求也将更高、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司法警察要强化队伍建设,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警务训练,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充实、完善自己,立足现实,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创建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标题:论司法警察之职能与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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