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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解读0环保部环监局李铮1目录一、4个配套办法出台的背景二、4个配套办法出台的过程三、4个配套办法的主要亮点四、4个配套办法解读五、疑难问题解析六、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一、出台背景(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一、出台背景2014年5月,翟青副部长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后,我局组织重庆、浙江、江苏和广州市等地环境监察机构开展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和企业信息公开等5个配套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7月中旬,各起草单位完成初稿。7月18日,我局在京召开研讨会,对初稿进行讨论并修改。8月27日—28日,我局在山东省日照市开展《环境保护法》配套文件起草调研,召开会议讨论,会后起草单位对5个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0日,我局在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对5个办法进行研讨。二、出台过程9月23日—10月10日,对5个办法在全国环保系统内征求意见,10月12日,我局在济南召开《环境保护法》配套文件座谈会,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和讨论。10月17—26日,在部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上发布4个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27—31日,我局将社会征集的意见逐条研究,对4个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11月15日,经部长专题会审议通过。12月15日,经部务会审议通过。12月19日,发布。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二、出台过程(一)严惩违法排污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结合(二)严格依法行政与环境执法实际相结合,突出可操作性(三)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四)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五)加大惩处力度与实行信息公开相结合三、主要亮点(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四、4个配套办法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一图全解适用情形适用程序关键性条款解析案例亮点办法规定5种情形:第五条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适用情形1、责令改正的时限、内容和方式2、复查3、拒不改正的认定4、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5、按日连续处罚的次数6、与按日连续处罚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的适用(四)关键性条款解析一图全解适用情形适用程序关键性条款解析案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适用情形(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其他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适用的例外情形(第六条)关于查封、扣押对象关于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关于指定排污者保管查封的设施、设备关于排污者逾期不领回扣押物的处理关于查封、扣押的解除关于对撕毁封条行为的后续处理(四)关键性条款解析一图全解适用程序关键性条款解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1、责令限制生产的适用情形2、责令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3、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4、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期限5、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程序6、关于信息公开7、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三)关键性条款解析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制生产的适用情形(第五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责令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其他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适用的例外情形(第七条)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第八条)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第八条)(一)图解(二)主要内容(三)重点问题说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方式第三部分监督和管理第四部分附则(二)主要内容1、关于《办法》的名称2、关于主体、内容3、关于相关责任与监督4、关于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衔接问题(二)重点问题说明1、关于《办法》的名称名称暂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主要考虑到三方面:一是本办法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用“企业事业单位”比“排污单位”或“污染源”更直观、更普及;二是“企业事业单位”比“排污单位”或者“污染源”更加中性和全面;三是“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律主体名称能更好地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二)重点问题说明关于主体和内容主体:一是排污量大、关注度高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强制公开环境信息;二是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自愿公开信息。(三)重点问题说明关于主体、内容内容:一是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信息等;二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办法》规定了6种应当公开的内容。重点问题说明关于责任与监督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二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可以进行抽查或者根据公众举报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核查。并且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可以对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重点问题说明关于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衔接问题《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环保部门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已经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本《办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重点问题说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适用条件——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适用情形——4类23种情形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主体——环保部门、农业等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实施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则——一般: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处5—10日拘留实施程序——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决定稽查——发现下级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一)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行政拘留等监管手段之间的关系(二)环境监察人员能否实施查封、扣押(三)生效适用问题五、疑难问题解析(一)宣传解读(二)培训(三)释义(四)指导意见和文书格式(五)指导和督查各地实施新法六、下一步工作安排39汇报结束谢谢
本文标题:01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解读——提交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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