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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重点提示(大纲与去年相比无变化)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实施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种类。国家对出版单位的设立以及变更、注销的管理;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和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各种机制;图书的质量标准;图书质量检查方式以及相应奖惩措施(新版增加)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和样本缴送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关于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规定关于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管理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规定(新版增加)。国家保障出版活动的措施;国家有关出版的奖惩措施内容。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根本任务:(1)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2)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3)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4)惩处违法的出版行为(5)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繁荣和发展第一节出版行政管理概述涉及两方面:(1)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部门包括: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2)出版行政管理对象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以及制作单位。二、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种类主要依据:涉及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而涉嫌触犯刑律者,出版行政部门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适用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七个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是有关出版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规(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适用全国;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一、对设立出版单位的管理(1)审批制:设立出版单位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2)国家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3)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登记等的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以及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第二节对出版单位的管理二、出版单位的变更与注销(一)变更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还应持总署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报纸、期刊变更刊期,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但期刊、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刊期为一周以下的,仍需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出版单位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二)注销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主动停业、被迫停业、被吊销出版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延期。三、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期刊出版单位:每年一次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两年一次期刊出版单位:省级新闻出版局决定;通过、暂缓、不予通过。暂缓期限由省局确定。音像、电子出版社:省级新闻出版局决定;通过、暂缓。音像社暂缓期限3个月,电子社暂缓期限由省局确定,最长3个月。图书社:省局报总署,总署给予决定;通过、暂缓、不予通过。图书社暂缓期限6个月。通过的予以登记,不予通过的撤销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暂缓的在期满时重新核验。四、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出版社社长、总编辑(正副),期刊社主编,新华书店省、市、县级书店经理,省管印刷企业厂长,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参加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局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由培训机构颁发。在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有效,有效期5年,期满1年内再参加培训、重新取得。调离但不改变岗位性质有效,改变岗位性质超过3年无效,不超过3年核验后有效。•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列入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内容,达不到要求的警告或暂缓,规定时间内达到。•出版单位、省管书刊印刷企业、音像复制单位中层干部、新华书店门市部主任的持证上岗要求由省局规定。五、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09更新):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基本要求:必须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出版单位根据需要从中择优聘用。具体要求(09更新):凡新进入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或主编、编辑室主任(正副)职务的人员——中级以上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中级或以上并注册领证。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的人员,必须在到岗两年内取得证书,并按总署规定登记,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和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不再进行相应资格的评审工作。初级资格——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中级资格——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另行规定。(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不同级别人员须在学历、工作资历方面符合一定条件。不得申请参加考试的情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有刑事犯罪记录。“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解释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视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1、接受继续教育:根据总署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2、职业资格登记(定期登记制度)09更新(1)首次登记:首次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在拿证3个月内,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持有关材料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登记。(2)续展登记为期3年的登记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未取得责编证书的,提交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持有关材料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续展登记。(3)变更登记已登记的,变更出版单位或升级,3个月内按照首次登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4)申请登记的资格保留期未能及时办理的,参加继续教育,保留5年内首次或续展登记的资格。3.责任编辑注册:取得中级资格,登记,申请注册(1)首次注册进行中级以上资格登记,出版单位审核通过,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出版单位统一办理申请注册手续,出版行政部门颁发责编证书。(2)续展注册为期3年的责编注册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提交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出版单位统一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3)变更注册已注册的,变更出版单位或升级,3个月内按照首次注册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4)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未能及时办理以致注册失效的,参加继续教育,保留5年内申请责编续展注册的资格。4.违规处理(1)限制报考:考试中违纪违规且情节严重的,当次全部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已骗取证书登记的,收回证书、注销登记。伪造、涂改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等证明获取考试资格。让他人冒名顶替考试。违反规定查阅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外工具。(2)取消职业资格:已登记的,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资格、注销登记;已持有责编证书的同时注销。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参加考试。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资格、注销登记,3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3)注销责编证书:已持证的,注销证书。参与买卖书刊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担任责编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存在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责编证书的人员,尚可保留资格登记并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但不得担任责编,且3年内不得申请责编注册。一、图书质量管理(一)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第三节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预报机制:年度选题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引导机制:出版通气会制度,出版法规强化培训制度,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出版规划制度,出版基金保障制度约束机制: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书号使用总量宏观调控制度,图书跨省印制备案制度监督机制: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图书定期综合分析制度,图书编校、印装质量检查制度,图书市场的动态监测制度奖惩机制:优秀图书奖励制度,优秀编辑出版人员表彰制度,优秀和良好出版社表彰制度,对违规出版社和责任人的处罚制度责任机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度,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制,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前期保障机制:按专业分工出书,加强选题策划,坚持选题论证中期保障机制稿件三审责任制,责任编辑制度,责任设计编辑制度,设计方案三级审核制度,责任校对制度,“三校一读”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和《委托书》制度,图书书名页、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后期保障机制样书检查制度,评审制度,图书征订广告审核制度,图书样本缴送制度,图书重印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质量资料归档制度,出版社与作者和读者联系制度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制度社会团体监督制度社会舆论监督制度消费者投诉反馈制度(二)图书的质量标准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内容、编校、设计
本文标题:04出版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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