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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10南京市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行动计划
—1—附件十:南京市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党中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决策,认真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坚持生态为基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制定如下行动计划: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友好型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工作,对实现市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把南京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生态市、生态园林市、森林城市和亚洲体育中心城市,到2020年建成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际行动,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工业领域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是实现工业持续发展的紧迫要求,对于引导—2—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是落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是坚持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的重要实践;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是提升节能减排水平的关键举措,对促进企业按照最先进的能效标准,实现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和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创建南京市环境友好型企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节能减排绩效,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以技术进步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支撑,通过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环境整体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把南京市建成全国环境一流的绿色都市。(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推动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覆盖全市所有行业,要引导、组织全市所有企业参加创建—3—工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和创造力,探索创建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逐步研究完善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的激励机制。2、坚持典型试点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出的原则,首先在清洁生产达到二级标准的企业中开展,通过试点、摸索和总结经验,树立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典型,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全面推进,力争三年取得初步成效。3、坚持重点突出与区域平衡相结合。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要突出重点,石化、钢铁、建材、电力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作为优先领域先行开展,在组织开展工作时,各区县、各开发区要优先考虑选择辖区内资源能源消耗大、污染排放重的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三)目标任务1、2014年青奥会前,全市规模以上的重点排放和耗能企业要完成创建工作,验收合格企业力争达到95%以上,新兴产业等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及非工业领域的其他企业基本完成创建—4—任务,达到环境友好企业的目标。2015年底,所有企业全面完成创建工作。2、形成一批在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产出效率、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生产活动与周边环境和谐协调的典范企业。3、实施一批在清洁生产方面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无毒无害原料(产品),掌握先进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在国际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示范工程。4、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水耗和物耗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平均保持在95%以上。5、规模以上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全覆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得到广泛推广。三、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实施步骤(一)制定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组织专家,对照国际国内先进标杆,尽快制定环境友好型企业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二)编制计划。根据创建目标,尽快制定“十二五”期间各—5—年度创建计划。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创建工作由市一级负责实施并验收,其他企业的创建工作由各区县负责实施并按照创建考核标准组织验收。可采取与企业签订自愿协议或责任状的方式引导和推进。(三)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开发区要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创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规范完整的创建工作档案,将文件资料、表格、图标、照片、音像等相关资料规范归档,全面反映本地区、本企业的创建工作成果。同时,要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总结交流创建经验,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四)考核验收。企业完成所有的创建工作后,分别向市、区(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区(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创建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环境友好模范企业”称号。(五)长效管理。加强环境友好型企业命名后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对“环境友好型企业”命名以来的环境保护—6—情况进行复核复审,对在复核过程中未达到环境友好型企业评估标准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并对社会公布。四、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各自责任和任务,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特点的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评审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和指导本地区的创建工作。(二)大力宣传引导。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人人关爱资源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实现创建目标。要将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与提高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结合起来,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树立环境忧患意识,倡导环境规范,切实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意识渗透到广大企业员工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企业自觉自愿的环保行动。(三)加强政策支持。获得“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企业,—7—享受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项目开发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优先安排财政贴息,加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高企业信贷信用等级。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企业应每年专门安排资金奖励本企业创建工作有功人员。(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开展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制度。对创建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开展创建工作落实不力,未按照要求完成的区(县)政府(开发区)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加大惩处力度。对列入当年创建计划而未开展创建的企业或验收不达标企业,将依法依规在差别电价、排污许可、节能环保审批、项目备案及各类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处理。
本文标题:10南京市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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