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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09室内污染检测评价案例分析(最经典)
1第9章室内环境污染案例分析9.1我国目前室内环境污染案件的特点9.2氨气污染典型案件9.3甲醛污染典型案件2当前室内环境污染案件主要发生于居民住宅建筑、装修过程,由于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导致主要空气污染物指标严重超标,超过了人体健康的相关医学标准,而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及由此引致公民、企业财产的损失,其中部分案件也包括小汽车内装饰引起的空气污染。此类案件主要是氨气及甲醛空气污染,少部分案件是居民住宅装修发生的噪声污染,放射性和化学物质污染,如装修使用花岗岩发生的放射性污染。这些案件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之后,侵害人往往要承担退房、换房、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39.1我国目前室内环境污染案件的特点从目前发生的一些室内环境污染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而这些特点,往往也正是室内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存在的难点。①造成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损害。社会生活中公民享有多方面由法律规范、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②加害主体不确定性。由于造成人体伤害的因素比较复杂,也不能排除除了室内环境污染造成伤害以外,其他一些因素造成人体伤害的可能性;由于因素多样,也不能排除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因此很难确定造成污染伤害的责任者。③造成人体伤害的因果关系复杂性。人生活在复杂的室内环境中,其健康损害往往由多种因素促成,如果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则难以证实某种建筑装饰材料与某种健康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关系。④受害个体的差异性。由于每个人的体质、遗传因素、过敏史和家族病史的不同,使得在相同室内环境污染情况下,受伤害情况出现较大差异。⑤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伤害的潜伏性。据医学专家研究证明,癌症在人体内的潜伏期长达20年以上。⑥室内环境造成伤害的广泛性。这更增加了认定和衡量某种建筑和装饰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损害程度的困难。另外,由于有害物质的放射程度及用量、接触时间长短不同,造成的伤害亦是不同的。4随着居民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购买商品房居住成为普遍现象。商品房在建筑装修的过程中,由于使用的建材、工艺不达标,都有可能发生空气质量污染问题。例如,在建筑主体结构的过程中,建筑商为了冬季防冻的工艺需要,往往要在建筑混凝土中加入化学有机物尿素。而尿素中含有大量可挥发性物质氨气。如果加入尿素过多、处理不当,就会造成房间氨气超标,给居住者生命健康带来隐患。又比如在装修过程中,如果装修公司做底层使用的大芯板不符合国家环保质量标准,有可能会造成房间甲醛超标。还有居民自购的家具也会出现甲醛超标的情况。上述室内空气质量污染的情况除了会发生在居民住宅中,也有可能会发生在公司购买或者租用的写字楼里。还有汽车内装饰使用的材料也有可能出现不达标而产生污染的问题。5室内空气质量污染案件的污染物一般是氨气、甲醛和苯。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需要检验的项目包括甲醛、氨气、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和氡等5项指标。这5项指标有一项超标,即为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从医学角度看就会给人体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从法律角度衡量即有损害后果,如果其他要件具备即构成侵权或者违约,由此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可能发生室内环境污染案件。在已经发生的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典型案件中,以氨气污染和甲醛污染为最多见,基本上各占一半。这些案件在损害后果上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造成受害者人体免疫力的下降,进而引起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的病变,绝大部分是因为新房建筑、装修造成有害物质超标引起的污染,也有因购买的家具有害物质超标引起的污染。69.2氨气污染典型案件★案件一国内首例室内空气污染退房及索赔案〔案件情况〕本案是全国首例购房人因所购房屋室内空气污染要求退房及索赔案。当事人刘先生,1997年10月21日与北京华德房产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华德公寓1座702室的房屋买卖契约,总价款182万。当事人于1997年年底入住,因室内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无法居住。刘先生全家人均感到身体不适,刘先生原有过敏性鼻炎,入住后更加严重,他儿子也经医院诊断为咽炎。后经多次交涉,1999年开发商为其调至2座202室,并为其装修,但入住后发现仍然有味,经北京市化学物质毒性鉴定检测中心检测,该房室内空气中甲醛及氨气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其中甲醛超标达51.75倍,氨气超标达14.2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于2000年6月26日起诉至崇文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在外租房费用3.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已于1995年12月11日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虽然经检测氨气及甲醛浓度超标,但居室内空气质量并非工程竣工核验质量标准之一,故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诉讼请求及其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00年12月19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7[案件分析]本案涉及到两个重大的合同法律问题:一是由房屋建造本身引起的空气质量不合格是否属于房屋质量不合格;二是存在空气质量缺陷情形下要求退房,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商品房是一种商品,即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得存在影响人身安全的隐患和缺陷。问题在于,无论从解除合同的条件还是从违约责任的角度看,此种情形的房屋质量缺陷,是否足以构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在当时却是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2001年11月26日我国出台了首部关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技术法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规范》的要求,今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即为房屋质量不合格。《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难点在于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要求退房,却并无房地产法律方面的支持,而室内空气质量属于卫生方面的法律管辖,当事人提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文,但购买商品房是否可以适用消法,在当时亦存在很大争议,且尚无适用判例。针对以上情况,承办律师首先将甲醛、氨气对人体危害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充实,然后邀请国内著名法学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就法律适用提出专家意见。针对房屋质量标准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购房合同中的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合法、合理的论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当事人虽未达到退房目的,但得到了较高额的赔偿。8案件二世纪城室内氨气超标退房款并赔偿损失案〔案件情况〕2001年3月底,冯和张在世纪城订购一套商品房,并缴纳了订金20000元,4月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9日一次性地付清房屋总价款1070459元,9月底缴纳了物业管理费3197元、供暖费5328元、水电储备金500元、有线电视开通费480元。办理入住手续后,冯和张发现房屋内有刺鼻的气味,开发商解释说打开窗户就没事。后来他们打开窗户很长一段时间,却还是有气味,他们一直没敢装修。2002年3月,冯和张发现经过5个月的通风后,屋内气味仍难以忍受,就提出要求退房,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同年8月,冯和张委托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了氨气浓度测试,8月21日得到测试结果报告,房屋内氨气浓度超过国家有关标准90倍。9于是,冯与张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及利息、双倍订金、已缴纳各项税费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承担检测费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法庭上,开发商提出业主在交付房屋后,并未提出房屋内空气质量一事,直到2002年8月左右提出室内氨气的问题,且检测报告是单方面检测,开发商事先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在收到该报告后曾要求业主配合进行氨气浓度检测,但业主不同意。因而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房屋未违反国家规定,故不同意退赔。在法庭审理中,浓度检测报告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要求双方推荐三家室内环境检测单位,从中选定一家,在2002年11月对本案诉争房屋内的氨气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前敞开门窗2个小时,房屋中尚未供暖。检测结果显示: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室内1〞点、2〞点、3〞点,4〞点的氨气浓度值高于标准值,不符合GB50325-2001的规定。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检测房屋内的氨气浓度值明显高于国家标准值,冯、张居住后必将会影响其身心健康。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070459元,并从2001年4月1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时止。返还物业管理费、水电储备金等业主已缴费用及赔偿印花税损失费535元、检测费840元,驳回要求返还双倍订金4万元及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10〔案件分析〕本案是当时国内最大的一起室内氨气超标案,同时也是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简称《规范》)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后法院处理的首例室内空气污染案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护。《规范》出台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不符合《规范》对空气质量要求商品房,均可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所以,即便购房合同中未约定空气质量问题,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依国家标准履行合同。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室内空气质量经检验不合格,即为根本性违约,可解除合同、退房。119.3甲醛污染典型案件案件一全国首例装修室内有害气体污染伤害索赔案〔案件情况〕1998年陈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随后以95716元的总价请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工程竣工入住后,陈先生感觉室内气味刺鼻,致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无法居住。对此,天成公司强调必须经常开窗通风。“开窗通风”了几个月,气味并未见丝毫减弱,于是天成公司又告诫陈先生“必须天天住人,以增加人气儿来抵消室内装修遗留的气味”,陈先生便率全家住进了别墅。可是,人气儿还没斗过刺鼻气味,陈先生的喉疾反而加剧。陈先生于是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装饰协会委托室内环境检测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测发现,居室内的刺鼻气味乃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所致,甲醛浓度平均超标25倍。陈先生要求天成公司清除其造成的污染,可该公司虽然认可“木质装修部位可能是污染源”,却以“无先例”为由,拒绝了陈先生提出的要求,并重申解决办法只能“常住人”。12陈先生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清除自己居室的污染源,赔偿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折旧费、装修材料损失费以及身体损害损失费等项共27万余元。法院于2000年8月10日开庭审理。2001年6月19日,审理法院开庭宣判陈某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判决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拆除损失费、检测费、医疗补偿费、房租费共计8万9千元,并在十日内清除污染的装饰材料。2001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先生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是我国第一例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案例。13〔案件分析〕本案在审理时有如下几个焦点。焦点一:原告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的事实是否存在。案件审理中经法庭指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对居室空气中的甲醛含量实施具有司法鉴定性质的技术检测,证实室内空气中确实存在“游离甲醛”平均超标20余倍的客观事实。对现场取样板材的技术检测显示,一平方米的板材表面积一昼夜间可向周围空气释放游离甲醛23.6mg,比国家标准超出近300倍(最高不超过0.08mg/m3),表明装饰工程中使用的木质板材可以成为室内空气中游离甲醛的来源。这是被告使用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装饰木材所致。焦点二:原告身体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损害后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看,甲醛是一种致癌物质,而“乳头状肿瘤”是喉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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